关于终止北安市鑫隆泰典当行有限公司等2家典当经营许可的公告

政务   2025-02-06 15:33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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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经黑河市财政局申请并由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研究决定,依法终止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登记的北安市日昇典当有限公司、北安市鑫隆泰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典当经营许可。现公告如下:  

一、公司须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未使用的当票、续当凭证交回所在市(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二、公司不得开展典当业务,已开展的典当业务应依据相关典当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继续履行责任至原合同终止且不得延长原约定合同期限。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司仍以原典当行名义从事典当等经营活动的,我局将会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特此公告。


北安市财政局

2025年2月6日


编辑:李萌萌

一审:王   宇

二审:张昕晖

三审:姜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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