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 铁路安全责任重大 检察履职保驾护航

政务   2024-12-15 12:55   青海  

铁路安全责任重大

检察履职保驾护航

铁路是现代交通运输的骨干力量,其运输安全事关旅客生命,事关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近年来,青海省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宁铁检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进铁路外部环境安全治理工作,5年来办理铁路安全生产等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5件,推动解决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10处,2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评定为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件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评为2024年上半年甘肃省检察公益诉讼高质效案件。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了4起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旨在展现西宁铁检院服务保障铁路安全的效果,并为推进铁路外部环境安全治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跨铁桥梁年久失修

消除隐患定期通报

7月8日,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藏铁路公司)西宁工务段向西宁铁检院移送线索,反映兰青铁路K62+246上方下海石立交桥防撞墙、防抛网设施失管失修、设备老化,造成兰青铁路行车安全隐患问题,多次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局发函均未获答复。

西宁铁检院在现场勘察中发现,该处下海石立交桥系公跨铁立交桥,防撞墙南侧东数第7根立柱底部、西数第2根与第3根立柱间底部的混凝土开裂;防抛网与立柱连接螺栓锈蚀,南侧东桥头防撞墙防抛网锈蚀,北侧东桥头防抛网锈蚀、内侧栏杆锈蚀;西数第2至第4根立柱网片歪斜,立柱轻微晃动,网片用铁丝扎固;桥面南北侧防抛网附挂多束电缆线。同时,西宁铁检院通过走访查明,青藏铁路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与某市政府签订协议,将该跨线桥固定资产无偿移交给某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交通局)。

由于桥梁地处甘肃、青海两省交界处,西宁铁检院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协调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后,与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办理本案,于7月25日对负有资产监管和道路监管职责的区交通局立案。4天后,西宁铁检院、红古区检察院组织区交通局、西宁工务段召开案件磋商座谈会。8月至9月间,区交通局组织人员按照相关标准对桥面两侧防撞墙开裂立柱底部混凝土裂缝进行修补,对防抛网与立柱连接处锈蚀松动螺栓进行紧固和更换,对防抛网附挂电缆线责令权属单位40日内移除。10月8日,西宁工务段邀请专家现场验收,确认施工质量满足要求,隐患问题全部整治完成。

随后,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西宁工务段与区交通局建立了定期通报制度,铁路运输企业及时发现和告知安全隐患,交通运输部门将防护网及公铁防护墙管理纳入道路安全管理重点,建立防护设施台账,加强日常维护和整修管理。

运输管道上跨铁路
建立安检长效机制

2021年4月20日,西宁铁检院与青藏铁路公司在定期巡线检查中发现,某水泥公司皮带通廊位于水泥公司厂区内,长160.7米,在兰青铁路K68+800m处、民和专用线K3+880m处跨两条铁路线路。该皮带通廊自2003年建成投入使用以来,一直作为水泥熟料输送设备,主体结构从未进行安全检测,设备状态及劳损情况不明,管道四周及雨棚为彩钢板,存在掉落线路、与列车碰撞安全隐患。

2021年4月27日,西宁铁检院对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某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管理局)立案,并于次日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县应急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安排专人与某水泥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对接,立即对管道四周及雨棚彩钢板进行了加固,同时督促某水泥公司尽快做出安全技术鉴定。同年8月24日,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受某水泥公司委托,出具《某水泥有限公司皮带通廊廊身(跨铁路)检测报告》,认定某水泥公司皮带通廊长期处于煤粉、焦炭环境中,钢构件全部锈蚀,防锈漆部分脱落,结构构件涂层厚度不满足规范要求,部分杆件间焊缝质量较差,可能由于承载能力不够而破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根据鉴定机构处理意见,2021年10月27日,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某水泥公司、青藏铁路公司、西宁铁检院召开整改协商会,同意企业于年底错峰停产后尽快整改。2022年4月至7月间,受青海门源地震影响,施工单位完成除铁路正上方廊道以外其余部分的除锈防腐,对支座增设了防落梁装置,对焊接质量较差部位进行了补强处理,全面检查和维修了围护系统。在铁路运量短期无法缓解的客观情况下,县应急管理局督促某水泥公司对上跨廊道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隐患及时与铁路运输企业沟通联系。

2023年1月,随着震后设施修复和铁路运力缓解,在青藏铁路公司的积极努力下,确定了铁路天窗点除锈防腐整改日期,彻底完成了铁路正上方廊道除锈防腐施工,铁路安全隐患得以消除。县应急管理局同时督促企业与青藏铁路公司建立闭环管理长效机制,定期安全检查,确保铁路运营安全和企业自身安全生产。

燃气管道违规穿越
监督整改防患未然

2022年3月,青藏铁路公司西宁工务段在与西宁铁检院召开定期联席会议时反映,兰青线K122+712框构桥第二孔处有下穿天然气管线,埋设施工未经青藏铁路公司同意,对其上方兰青铁路线造成重大火灾安全隐患。

会后,西宁铁检院立即和西宁工务段联合开展实地勘察和走访,发现某燃气有限公司在兰青铁路K122+712框构桥第二孔铁路跨越河流主河道下方埋设天然气管线,埋深小于1.2米,未加装防护套管并设置警示标志,且施工未经过青藏铁路公司同意,构成铁路重大安全隐患。

2023年11月28日,西宁铁检院对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某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立案。2023年11月29日,西宁铁检院召开由西宁工务段、区应急管理局参加的磋商座谈会,就整改方案达成协议。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派员查看现场后,安排专人跟进监督。

收到区应急管理局的督促整改函后,某燃气有限公司积极与铁路部门协商确定整改方案。在铁路运输企业的协助下,经过安全评价及地勘,制定了将原有桥下裸露燃气管道拆除、采用管道埋设水平定向钻方式由路基段穿越新的燃气管道并加装套管保护方式重新穿越铁路线路的施工方案。

施工期间,检察机关全程跟踪监督,了解到该条天然气管线是该地区铁路以北工业园区、各机关单位和居民小区生产、生活用气的唯一管道,因用气矛盾导致施工设计方案迟迟不能确定,整改工作一度陷入停滞。检察机关积极联系区属其他相关单位与设计单位对接协调,并推动兰州铁道设计院、中铁第六勘察设计院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和安全技术评估,将改造施工建设周期缩短至3天。今年1月9日,投资500余万元的改造工作竣工,经铁路运输企业和相关部门现场验收,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铁路安全隐患得以消除。

涵顶漏水边墙塌陷
焊接浇筑全面检修

2022年6月,青藏铁路公司西宁工务段向西宁铁检院移送线索,反映兰青铁路K99+680通道涵内常年积水。受积水影响,涵内边墙及地面出现多处裂缝及塌陷,对通道上部铁路行车安全造成影响。

西宁铁检院立即和西宁工务段联合开展实地勘察和走访,发现兰青铁路K99+680通道涵顶部水管漏水安全隐患位于乐都区某某镇某某村,该通道涵南侧涵顶两侧与村硬化路面之间为土质排水沟,排水沟通过涵顶部位埋设的铸铁排水管与排水沟连接处老化漏水,引起涵洞病害,导致涵内积水影响行人正常通行,降低涵洞稳固性,构成铁路重大安全隐患。

2022年6月6日,西宁铁检院对负责农村道路交通、水利建设与管理职责的乐都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立案。两天后,西宁铁检院向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农村道路交通、水利建设与管理职责,对涵洞顶部水管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裂缝,进行焊接处理;对涵洞内地面裂缝进行混凝土浇筑硬化;对涵洞顶部水管两侧接头处进行1米至2米的混凝土浇筑及防水处理。

同年6月28日,镇政府对检察建议作出回复,表示已对涵顶部水管进行全面检查,对涵内地面裂纹进行混凝土浇筑硬化,对涵顶部水管两侧接头处进行1米至2米混凝土浇筑及防水处理。西宁铁检院经现场核实确认,安全隐患确已消除。

铁路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第四十条 铁路、道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桥梁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李辉
制作:何玉蕊
审核:马会平
(2024年第8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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