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天津市宁河区荣良职业培训学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天津市宁河区荣良职业培训学校:
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天津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行政机关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新华道10号
邮编:301500
联系电话:022-69592065(工作日8:30-17:30)
天津市宁河区民政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