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国家为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自2004年起先后实施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随着农业农村发展的形势变化,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要求,财政部和原农业部提出了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经国务院同意,于2015年将原“三项补贴”政策合并调整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2016年全面推行。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以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政策延续执行至今。
二、政策要求
(一)政策依据。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2〕14号)执行,纳入各级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管理。
(二)政策目的。通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引导农民综合实施科学轮作、秸秆还田、农机化作业、科学施用化肥、增施有机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耕地保护举措,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夯实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
(三)补贴对象。原则上以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为补贴对象。鼓励各地在征得拥有耕地承包权农民同意的基础上,对流转土地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补贴依据。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的耕地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核减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7种情形。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7种情形是: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由其所有权属的村集体等组织开展复耕复种,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五)补贴标准。县域内统一补贴标准,由县级根据省级下达的资金规模(含县级上年度结转资金)和审定的补贴面积确定。严禁乡(镇)、街道以其他工作事项为由另行制定补贴标准。
(六)工作流程。包括补贴面积确定和补贴资金发放两个方面:
1.补贴面积申报核实拟定。以县级为单位组织申报、核实、拟定耕地补贴面积。拟定耕地补贴面积,要核实当前耕地实际用途,并核减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7种情形。具体程序如下:
(1)村级申报初核公示。由村委会(社区)组织辖区内村组农户据实申报并初核,经农户签字认可,在村民小组、村委会村务公开场所公示或向户主发送公示信息,无异议后由村委会(社区)盖章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乡级复核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社区)报送的耕地拟补贴面积进行复核,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务政务公开场所等公示,确认无异议后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3)县级核实拟定。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耕地补贴面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拟定县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
2.补贴资金核算发放。由县级财政、农业农村、社保、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补贴标准测算、补贴资金公示、补贴方案制定、关联基础信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补贴标准测算。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资金规模和拟定面积测算补贴标准及补贴对象补贴金额,测算结果反馈乡(镇)、街道等,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等方式进行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反馈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2)制定发放方案。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拟定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金额、发放时间等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
(3)补贴资金发放。按照财政部门工作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提交金融机构,核实录入补贴对象基础信息,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发放,原则上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
(4)发放结果反馈。县级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发放结果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补贴对象。对因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补贴发放失败的,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会同社保、金融机构及时核实更正信息,直至补贴发放成功。
县级补贴发放情况报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由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本州(市)补贴发放工作情况专报,于每年7月31日前报省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
三、政策服务
(一)政策宣传。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深入乡(镇)、街道、村组开展政策宣传,通过政务村务公开场所、广播电视、手机终端、发放明白纸等方式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让基层干部知晓、广大群众知晓,把补贴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
(二)政策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以乡(镇)、街道、村组为重点,组织基层干部、村组负责人等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辅导解读,讲解政策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工作流程等,指导基层规范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三)政策监督。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补贴对象、补贴面积是否属实,补贴程序是否规范,补贴资金是否发放到位等。一旦发现基层工作人员私自保管代管、扣留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以村集体名义违规领取补贴等情况的,要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