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
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
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4年3月27日,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载着陈某某、曾某某、黄某三人到金川镇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
之后,范某某驾车载着陈某某、曾某某、黄某三人来到界埠镇临近赣江大桥一河堤处停下,陈某某、曾某某、黄某三人在范某某车上轮流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
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不制毒、不贩毒
但在自己所能管理使用支配的住所
车辆等场所内容留他人吸毒
也可能会构成犯罪
广大群众
务必提高拒毒防毒意识
自觉将毒品和吸毒人员拒至“门”外
避免自己陷入毒品犯罪的漩涡
▍内容来源:综合新干县人民法院
▍综合编辑:吉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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