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被视为一种
重要的资源节约方式
但是在回收的过程中
如果不了解清楚
物品来源或是心存贪念
就会给我们带来不小的麻烦
甚至会有“牢狱之灾”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明知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予以收购转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万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很多你以为的“小事情”,其实却“犯了罪”。收购废品也需谨慎处理,广大废品收购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在收购物品时,应当了解清楚物品来源并做好登记,如果物品来路不明或来源不正,应拒绝收购并及时报警,切莫心存侥幸,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内容来源:综合万安县人民法院
▍综合编辑:吉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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