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所高校开设这个专业!

政务   2024-11-25 22:30   内蒙古  


母婴照护、老人护理

烹饪保洁、整理收纳

近年来社会对于此类
家政服务需求越来越多
这些家政服务看似是
每个人家里的“小事”
但背后是国家持续增进
民生福祉的“大事”


11月19日上午
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11月份新闻发布会
相关负责人表示
目前我国家政用工缺口超过2000万



家政学不是培养“高级保姆”

目前,吉林农业大学、河北师范大学等院校均开设了家政学专业。


史欣怡是河北师范大学家政学专业首届本科毕业生,和近半同学的选择相同,她在家政学专场校招中就找到了心仪的工作,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岗位,类似于行业顾问。


史欣怡看好“互联网+家政服务业”模式的市场前景。她说:“我所在的是一个互联网公司,提供的是家政行业的管理软件,可以帮助传统的家政公司做一个‘家政互联网+’,让他们的业务从线下搬到线上来。家政公司的老板们会去发愁,问我要怎么解决阿姨流动性大、签私单的行为。我就会给他们讲,怎么去做员工制,直接从机制上去避免掉签私单的情况,给家政公司提供一些发展思路。”

高学历人才选择家政学专业并非要成为“高级保姆”。家政经理人、社区服务站站长、项目经理等岗位需求占市场需求近一半,家政讲师、高职高专的专业教师占市场需求的25%。


河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执行会长、郑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会长王瑜表示:把家政学大学生等同于高级保姆是对现代家政行业的误解。




家政学专业学什么?收入如何?

以郑州师范学院家政学专业为例,该校的家政学专业开设有学科基本理论相关课程,如家政学、家庭社会学、家庭伦理学;家政管理类课程,如家政服务心理学、家庭理财学、家政企业经营与管理等;专业基础课程,如家政培训理论与实务、家庭营养学、家庭护理学等;专业技能课程,如老年介护学、家政服务礼仪、收纳整理、茶艺与插花等。

2020年,郑州师范学院家政学专业开始招生。郑州师范学院社会服务与发展学院院长王工厂介绍,第一年,我们的家政学专业招了100个学生,其中只有一个是主动填报志愿,其余全是调剂,不少学生入校后还心心念念要转专业。”“这两年大家对家政行业越来越了解,接纳度越来越高,2021年填报家政学的考生比例达到30%,2022年接近50%。”2021年,郑州师范学院又开设了家政学专科专业,目前,该校家政学专业在校生规模达到了750人。主动报名的学生越来越多。

那毕业生收入如何呢?据郑州师范学院的合作企业、广州某高端家政服务企业副总卢漫恩介绍,目前,公司共有60个管家,学历均是大专、本科,年薪在10万到30万不等。“据我们了解,行业内还有人能拿到50万到80万的年薪

郑州一家主要从事母婴综合服务的企业常务副总张红介绍,“家政学大学生毕业后的收入要看个人能力,营销、运营、管理类的岗位,做得好完全可以实现月薪过万。

郑州一高端家庭服务企业创始人李淑慧介绍,“我们主要开展家庭管家业务,具体收入要看个人能力,一个管家最多服务50个家庭,一般来说,月薪过万是没有问题的,做得好的可以拿到两三万

据了解,家庭管家主要工作是协助顾客筛选、培训、管理家庭服务人员,为顾客提供家庭事务综合解决方案和定制化服务,对从业者的要求较高。



高素质家政人员缘何短缺?

目前我国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已超3000万人,行业企业100多万家,行业规模超1.1万亿元。经济和社会的稳步发展,让更多居民有了家政服务的消费意愿和支付能力,而老龄化程度的逐步加深,以及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同样促使家政服务的相关需求持续增加。在需求高涨的情况下,用工缺口自然出现。


更为关键的是,很多消费者对于家政服务的需求,已经不再局限于日常家务。这是因为,信息化水平的提升让更多消费者使用智能家居,采取网络购物、在线订餐等消费方式,进一步“解放双手”,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就显示,我国居民的家务劳动活动时间正在减少。


在这样的情况下,居民对于家政服务的需求,往往集中于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细分领域,例如照护老年人、孕产妇、婴幼儿、残障人员、失能人员等,这些工作既需要从业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细心耐心的同时为照护人员和服务家庭提供情绪价值,也需要从业者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能够胜任工作。




另外,一些新兴的家政服务项目也具有一定的技能门槛,比如上门代厨、儿童陪伴等。换言之,高质量的家政服务需要的不只是肯干的人,也要能干会干。


在实际中,家政服务企业多为小微企业,企业经营规模有限,很多家政服务企业充当的是中介角色其工作主要是帮助有需求的家庭和从业人员之间“搭桥”,收取中介佣金。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方面家政服务人员流动性强稳定性差,缺少专业化、体系化的技能培训另一方面家政服务人员缺少相应的保障机制,也对从业积极性有不利影响。


事实上,居民家庭会因家庭人口结构和年龄的变化调整家政服务需求,家政服务人员上岗后一般也不会“从一而终”,而是会不断转岗服务于不同家庭,这就需要家政企业完善包括岗前、在岗、转岗等在内的全链条全员培训机制。当然 ,由于业内多为小微企业,并不是所有家政服务企业都具有专业化的培训设施和培训人员,需要培训家政产教融合型的机构和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技能培训。




如何增加高水平家政人才供给?


如何增加高水平家政人才供给?多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意见》。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超表示,要依托各类院校加强家政人才教育培养。其中:


高等教育方面,引导院校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市场急需的家政相关专业,并合理安排招生规模;


职业教育方面,重点是扩大家政教育专业教师规模,鼓励学校与家政企业师资互聘兼职;


继续教育方面,重点是有序推动家政相关专业纳入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鼓励更多从业人员接受学历继续教育。

家政学专业设有本科生、研究生、函授生三种招生模式,既培养教育、管理、一线高级服务人才,也为传统从业者提供提升技能的渠道。


本科生的培养是为该行业培养高质量的专业人才,为这个行业的发展注入更多年轻的鲜活动力;


研究生的培养是交叉学科设置,主要是培养具有熟练的教育教学能力,懂得研究的一些高职高专的师资;


函授生的培养是为提升家政行业从业人员的素养而设立的,具有高中文化水平的从业人员可以提升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为从业者提供“国家级”免费培训


当前,我国有3000多万家政从业人员,受教育程度普遍相对较低。商务部与国家开放大学签订协议,将840学时家政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上线到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供家政从业者免费在线学习。


国家开放大学党委书记、校长王启明透露“国开家政”培训行动计划将每年培训家政从业人员30万人次,同时为院校学生、社会公众提供免费学习的机会。


王启明说:“我们已经自主开发了母婴护理等8个岗位共计231门数字化课程资源,推进的‘家政技能进万家’行动培训家政从业人员386.16万人次,其中通过线上学习、线下实训和考核获取培养合格证书的有10.08万人次。旨在进一步深化家政产教融合,构建教育、培训、评价、就业一体的家政人才供应链。”


目前,中国家庭日益小型化,“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模式日趋突出,家政服务行业将为更多家庭解决困难,行业前景光明。


多部门表示,支持家政企业深度参与院校的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等,促进人才培养匹配市场需求,支持家政企业与相关院校建立稳定的就业对接机制。王启明表示,推动家政人才高质量就业,以家政人才培养的小切口服务大民生。要做到,


  • 数字赋能,将进一步地优化数字化课程资源,免费向大众提供,培养更多的家政服务人员;

  • 建立家政产教融合共同体,以此来培养有实践能力的家政人员。

  • 创新模式,把培训和学历教育进行有机融合,进一步激发家政人员终身学习的内生动力。

·每日一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文物受国家保护。本法所称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下列物质遗存:


(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第六条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出土、出水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或者依法没收的文物;


(四)公民、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收藏、保管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第七条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九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


第十二条 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文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全面掌握文物资源及保护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


第十六条 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创新传播方式,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营造自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参观游览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文物保护技术,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加强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鼓励开展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


国家加大考古、修缮、修复等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开展考古、修缮、修复、展览、科学研究、执法、司法等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文物保护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向文物保护事业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文物价值挖掘阐释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九)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志愿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


(十)在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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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涵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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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王晓璐‍‍‍‍‍‍‍‍‍‍‍‍‍

 三审:闫   振

监制: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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