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我们一同盘点了新《公司法》部分修订亮点,本周法治小通继续为我们带来新《公司法》修订亮点下半篇。
四、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完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等的规范,增加关联交易等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
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五、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
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
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法律效力。
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
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完善公司清算制度,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
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方便公司退出。
六、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
设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将适用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强调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的领导作用。
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
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增加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
七、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注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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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
让我们认真学习《公司法》
深刻理解新《公司法》的法律精髓和创新要义
通过学法守法用法
积极优化公司的法人治理
加强对公司的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