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花裙女生”“大勺哥”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法律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

政务   2024-09-14 16:06   江苏  


9月11日下午近3时,姑苏区中张家巷口发生伤人事件,一位“碎花裙女生”挺身而出,用雨伞奋力阻止,同时一家店铺的店长、店员手持长勺挺身而出,同四周群众一起将伤人者控制住。目前,姑苏公安分局已按程序确认“碎花裙女生”刘杨和“大勺哥”焦元师、刘强为见义勇为人员。






碎花裙女生”刘杨(左)“大勺哥”焦元师(中)刘强(右)


“事情很突然,我就站在旁边,觉得有一份责任感,不能置身事外,万一那姑娘出事了,我会感到愧疚。”刘杨对记者说。见有个男子伤害身边的姑娘,她当即用手里的雨伞奋力阻止。“后来旁边店里冲出来两位小哥,把那个人隔开了。”

刘杨所说的两位小哥,是巷口万三蹄店铺的店长焦元师和店员刘强。“当时心里有点怕的,但看到店门口游客多,旁边又是茶水店,店里大多是女店员,我们必须要出手啊。”焦元师告诉记者。当时,他和刘强手持长勺,正在店里备货,见门口有人伤人,他们拿着长勺冲上前制止,并同热心群众将伤人者堵在了墙边。

“碎花裙女生”刘杨是来自重庆的游客。焦元师是退伍军人,来自连云港,跟着战友到苏州创业,目前是万三蹄店铺的店长。刘强来自河南,是店铺店员。他们奋勇救人的一幕,获得众多市民和网友点赞。

目前,姑苏公安分局已确认刘杨、焦元师、刘强为见义勇为人员。据向医院了解,受伤人员目前病情稳定,正在治疗中。


下面让我们一起了解民法典中

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知识

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是否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无侵权者或侵权人逃逸

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

可要求受益者适当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具有顺位性。需先由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害;同时,也可以由受益人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但如果出现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时,应当由受益人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构成要件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 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2. 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3. 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

适用公平责任

若见义勇为失败,未达到见义勇为的预期目的,也不影响公平责任的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平责任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来源:苏州普法

编辑:沈   一

审核:袁   涛

签发:顾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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