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车辆 一无相关营运资质 二未购买营运保险 它们不仅扰乱了客运市场秩序 侵害了合法营运人员的权益 更是将乘坐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置于危险隐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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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2日10时51分,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岗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深圳东站周边进行巡查时,发现一辆粤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形迹可疑。随后,执法人员向司机及乘客出示了相关证件并明确表明身份之后,对乘客和司机进行了询问。
乘客表示,7月22日10时21分左右,在深圳东站龙岗大道乘坐该车,准备前往光明。车上共有4名乘客,乘客不认识司机,但认识车上一同前往光明的另外2名乘客。据乘客所述,是司机主动招揽其上车的,并协商好共收取3名乘客120元车费,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支付。司机朱某对此说法表示同意。 经调查核实,该车辆车主陈某与司机朱某系夫妻关系,该车未取得巡游车营运证,而司机朱某也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司机朱某存在使用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的违法行为。因此,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车辆进行了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执法人员对朱某开具了《违法行为通知书》。
02
2024年7月18日18时30分,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岗大队联合交警部门,在龙岗清水河路与陂头路交汇处成功开展了一次客运精准执法行动。行动中,执法人员对一辆粤B车牌号的中型普通客车进行了精准拦停并实施了检查。在出示相关证件并明确表明身份后,执法人员分别对乘客和司机进行了详细的询问。
经检查确认,该车辆内共有九名乘客,均为深圳某公司的员工。该车辆被明确用作公司员工的上下班通勤车,由公司承担租车费用。司机蒲某在接受询问时表示,此次行程是从公司厂区出发前往龙岗中心城,系车主门某安排他驾驶此车接送乘客上下班。对于乘客公司租车费用的具体情况,蒲某表示并不知情。 经进一步核实,执法人员发现司机蒲某未持有道路客运从业资格证,该车辆也未获得道路运输证,更重要的是,司机蒲某及车主门某均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资质。鉴于上述违法情况,执法人员现场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暂扣涉案车辆,并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更深入的补充调查。
7月19日,为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执法人员前往乘客所在公司要求协助调查,该公司负责租车业务的蔡女士向执法人员表示,该车辆是公司从车辆所有人处租赁而来,主要目的是临时用于给员工上下班通勤,费用为每个月13000元左右。同时,蔡女士也明确表示,公司向车辆所有人提出要求,需提供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驾驶员。
处理结果 7月23日,该车辆所有人门某前来配合调查,并承认了其安排该趟运输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事实。根据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情况,确认门某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对门某开具了《违法行为通知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营运的危害有那些? PART.01 存在安全隐患 驾驶员不经过从业资格培训,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驾驶营运车辆的基本条件,再加上为了经济利益,超速、超员、超载及违反交通法规现象普遍,安全隐患极大。 PART.02 侵犯乘客合法权益 “黑车”经营者不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缺乏必要的风险承担能力,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乘客投诉无门。有的车主在发生事故后还弃车逃逸,有时根本找不到肇事者,使伤者往往拿不到相关的赔偿金,其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护。 PART.03 严重扰乱正常客运秩序 非法营运抢夺市场客源,损害了守法业户的经济利益,偷漏国家税费,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PART.04 影响社会稳定 一些不法车主为排挤其他营运车辆及逃避检查,甚至暴力抗法等诸多社会问题。
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
请务必远离非法营运车辆
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也告诫所有司机朋友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切勿参与或从事任何非法营运活动
如果大家在路上遇到非法运营车辆
欢迎拨打☎️12328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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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司机朱某存在使用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的违法行为。因此,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车辆进行了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执法人员对朱某开具了《违法行为通知书》。
7月23日,该车辆所有人门某前来配合调查,并承认了其安排该趟运输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事实。根据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情况,确认门某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对门某开具了《违法行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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