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虚拟货币」,大家都不陌生。近年来,这种“时髦”的投资交易受到了不少人的追捧。但在我国,虚拟货币并不具有法偿性等货币属性。
对个人来说,投资虚拟货币也并不意味着就能“一夜暴富”。近日,成都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经人介绍“炒币”失败,损失33万余元!
他诉至法院要求介绍人赔钱,能得到支持吗?一起来看本期温江法院收录于成都中院『蓉法说法』栏目的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22日,尹某与史某某相识成为微信好友。
史某某向尹某发送平台网址,并劝说尹某投资。
几天之内,尹某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累计向史某某及其指定的个人账户,总计转账人民币336906.17元,用于购买泰达币(USDT)。
随后,尹某在平台注册了账户,用于查询泰达币(USDT)交易情况。
不久后,尹某发现其在平台投资款被冻结,无法及时取出,故诉至法院。
史某某辩称,尹某系主动投资,账户系其自行注册,史某某仅帮助尹某,从其他人手中购买泰达币(USDT),不是委托投资,现平台所在公司被公安机关封锁,史某某作为受害人也在等待兑现。
法院判决
温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原被告聊天记录证据及史某某当庭陈述看,尹某知晓双方的合同关系涉及买卖“USDT”并注册有账号,可以自己查阅。
尹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进行投资理财行为时应当审慎审查交易对象及交易平台信息,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即便史某某宣传案涉投资收益高、无风险,尹某轻信且应当知晓并非正规外汇金融交易,具有明显过错。
原被告涉及交易的“泰达币(USDT)”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等货币属性,不能流通使用,该交易行为本质上系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该行为系无效,产生的风险、引发的损失,应当由参与人自行承担。
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近年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USDT)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十个部门于2021年9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记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