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烟花爆竹!已有多人被查处

2025-01-23 08:52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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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醒


临近春节 年味渐浓

又双叒叕提醒大家

欢度佳节时

有件事可千万不能忘!

那就是

禁燃!禁放!

烟花爆竹具有爆炸性和危险性

非法储存或经营

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

构成严重威胁

栖霞市公安机关

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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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月16日,栖霞市公安局蛇窝泊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隋某在明知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目前,隋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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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1月17日,栖霞市公安局蛇窝泊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衣某在明知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目前,衣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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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近日,栖霞市公安局翠屏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崔某在明知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目前,崔某被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500余箱。

安全无小事
警钟应长鸣
栖霞公安将持续开展
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专项打击行动
为市民平安过年营造良好环境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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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

第四条  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为:

(一)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六条  本条例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教育、民政、生态环境、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重污染天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区(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区(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

第十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一般管理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并制定公约,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迎宾路(南至翠屏工业园区南首,北至太虚宫北立交桥)两侧建成区范围内的区域(西至庄园街道小石岭村以东);北至腾飞路、环湖路(北至环湖路与丹霞路交叉口)、仙霞路;东至S209省道;南至文化路(至翠屏街道老龙湾村)两侧、翠屏路以南建成区区域,上述道路、河流形成的封闭区域(道路、河流及其经过的建制村庄全域);含庄园街道办事处观东村、大卧龙村、小卧龙村、南岩子口村、十里铺村、栾家夼村、草庵村、北七里庄村、古镇都村、邢家疃村、郝家疃村、王格庄村、谢家沟村、主格庄村14个行政村全域;翠屏街道办事处西三里店村、西二里店村、林家亭村、小东沟村、小流口村、城东沟村、枣行村、城关村、小雾滋夼村、大雾滋夼村、店西沟村、东南店村、南石岔村、老龙湾村、南二里店村、南丁家沟村、南三里店村、南林家庄村、五里后村、南七里庄村、石家庄村、南宋家沟村、十里庄村、东富源村、西富源村、南富源村26个行政村全域。


转扩提醒身边人
烟花虽美 安全无价
禁燃禁放 人人有责


来源 | 栖霞公安
编辑 | 孙金涛、闫艺玮
责任编辑 | 尹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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