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局森林火灾典型案例宣传(第五期)

政务   2024-11-13 19:05   江西  


一.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日15时许,周某工等4人在广昌县驿前镇姚西村“蛇口”山场进行疫木除治工作,工作中未遵循野外特殊用火审批要求,违规操作点燃疫木堆,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4.46公顷(366.9亩)。


二. 处理结果

2024年4月22日,经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决,周某工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立案标准:


  1. 放火案。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大案件。   

  2. 失火案。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果加重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 林业、公安部门提醒

每年10月1日-翌年4月30日为江西省森林防火重点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秸秆;禁止吸烟、野炊和烤火;禁止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全省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森林防火工作,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相关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报警电话:12119。



来源 | 江西林业

编辑 | 皮筱婕

审核 | 刘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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