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华泰联合收到警示函!

创业   2025-01-03 17:30   广东  

 

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有关公司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工作中,未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情况,未勤勉尽责履行募集资金持续督导职责,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提升履职尽责能力,避免再次发生违规行为。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31日

 

 

因为地方政府平台尽调不充分吃函的券商?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承销的部分债券尽职调查不到位。你公司作为地方政府平台债券承销商,未能尽职核查部分地方政府平台企业偿债风险,制作的募集说明书未准确反映企业偿债情况。

二、未严格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你公司作为发行上市保荐机构,保荐的多家上市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你公司作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项目的主承销商,未及时督促公司建设项目,导致募集资金闲置。

三、廉洁从业管理不规范。个别保荐人员违规在发行企业报销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0月12日

 

华泰联合证券收到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监局的警示函,其在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业务开展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以下是对这些警示函的深度解读:

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问题:华泰联合在公司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工作中,未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情况,未勤勉尽责履行募集资金持续督导职责。

违规依据: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

措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要求公司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影响:警示函表明公司在债券受托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影响公司的声誉及市场信任度,对公司未来业务开展和客户关系维护产生不利影响。

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问题:

尽职调查不到位:作为地方政府平台债券承销商,未能尽职核查部分地方政府平台企业偿债风险,制作的募集说明书未准确反映企业偿债情况。

持续督导义务履行不力:作为发行上市保荐机构,保荐的多家上市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作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项目的主承销商,未及时督促公司建设项目,导致募集资金闲置。

廉洁从业管理不规范:个别保荐人员违规在发行企业报销费用。

违规依据:违反《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 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 145 号)第六条第一款。

措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影响:警示函反映公司在业务开展、合规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可能面临监管处罚、声誉受损等风险,同时对公司的业务拓展、客户信任度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这些警示函提醒华泰联合证券需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业务水平和合规意识,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其他券商也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对各类业务的监管和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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