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经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研究决定,依法终止佳木斯市东方典当行、佳木斯银鼎號典当有限公司的典当经营许可。现公告如下:
一、佳木斯市东方典当行、佳木斯银鼎號典当有限公司不得继续从事典当业务,公司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典当”字样,需摘除典当行标识牌;之前开展的典当业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履行典当责任直至解除;所产生的债务,应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并及时予以偿还。
二、公司应尽快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到向阳区财政局;公司应尽快向市场监督局申请名称和经营范围双变更,或者申请注销变更登记。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司仍以原典当行名义从事典当等经营活动的,将依法查处。
特此公告。
佳木斯市向阳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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