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格尔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在柴达木路与滨河路交汇处路检路查时发现青HF2xxx小型轿车驾驶人阿某身上有浓烈的酒味,面部通红,民警现场对驾驶人阿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238mg/100ml,随后民警要求其出示驾驶证及行驶证,该驾驶人无法提供驾驶证,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核实,驾驶人阿某未取得驾驶证,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随后民警将其带往医院进行血样抽取并送检,经海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阿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024年10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驾驶人阿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依法逮捕,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格尔木公安交警提示:醉驾及无证驾驶是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不仅危害个人生命安全,也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极大危险,法律对此类行为零容忍!
请广大驾驶员
拒绝侥幸
时刻警醒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供 稿:事故处理大队
赞是一种鼓励|分享是最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