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集中照护服务及资金补贴
政策告知书
各位经济困难老年朋友们:
大家好!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切实增强经济困难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现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及资金补贴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已纳入缙云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但最高不超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全额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1.申请评估:有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情况由本人、赡养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先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窗口申请,再由缙云县民政局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2.申请补助: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人或其代理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持老年人身份证、身体状况评估结果、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先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窗口申请,再由乡镇(街道)统一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上交给缙云县民政局。
3.审核给付:缙云县民政局将应用“浙里康养”的“一人一床一码”,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将书面告知理由。
4.额度调整:救助对象因经济、身体状况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缙云县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民政部门书面报告。缙云县民政局将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有需求的且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窗口咨询。
缙云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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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民政局
编辑:林佳婕
编审:虞萧逍
监制:胡释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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