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中央及省委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的若干措施和重点任务,云南省财政厅积极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市、区)及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扎实推进基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全省129个县(市、区)实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覆盖,助推基层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改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支出绩效的积极作用,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区域特点,严格落实习惯过紧日子要求,找准工作结合点和着力点,鼓励县(市、区)及乡镇(街道)按照效能原则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力量承担,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
鼓励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在统筹群众需求和财力许可基础上,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积极推进养老、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治理、乡村振兴、妇女儿童等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探索创新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方式,为经营主体发展提供各类专业公共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结合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管理实际情况,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制定本区域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供乡镇(街道)统一使用。各县(市、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对照省本级及州(市)级目录科学规范编制,涵盖公共安全、生态保护、灾害防治、社会服务与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多个领域,反映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和基层治理需求,做到能用、管用、好用。
强化“负面清单”管理,对不符合服务范围和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服务事项,特别是“买货物”“买工程建设”等事项,严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强化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严禁“无预算购买”或“超预算购买”。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加强项目立项审核、预算执行、合同管理、运行跟踪监控、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持续防范风险,提升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