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庄镇2024-2025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公告

旅行   2024-11-04 19:10   福建  

园庄镇2024-2025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市场秩序,按照市、县安办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我镇2024-2025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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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区域限制、方便群众”的原则,优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布局,规范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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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目标

通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实施,促使我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布局更趋合理,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与我镇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相适应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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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点数量

综合考虑镇域内属地区域面积、人口分布密度、经济总量、民俗活动特征、往年的布点等因素,根据县应急局总体布点规划数量控制要求,及分配名额,结合我镇烟花爆竹禁燃的实际情况,确定全镇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数量控制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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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点规划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二)布点安全条件

1.符合我镇烟花爆竹燃放政策规定;

2.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3.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并应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和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距离不少于50米;

6.实行专店销售,场所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烟花爆竹零售店最大允许存放量:不得超过300千克或300箱;

7.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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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登记

强化便民服务,强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事前指导,做到“高效办成一件事”,提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许可效率,切实提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获得感。按照仙应急【2024】31号文件要求,11月1日至10日,在镇域网络媒体、公开栏上宣传及公示,公开接受辖区愿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人员的报名及登记,逾期不予受理,我镇将组织工作人员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才给予受理报名培训。


联系人:郑志林,联系电话:15205949606。





园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供稿:郑志林

编辑:黄纤纤

审核:林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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