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承德医保政策有大变化!

民生   2024-07-23 17:42   河北  

重要通知下发

2024年8月1日起

 承德人医保将有大变化 

涉及多个方面

↓↓↓
01
 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待遇的通知 

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参保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按时足额缴纳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


二、待遇标准

在职职工门诊统筹待遇:45岁以下,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原2000元调为3500元45岁(含)以上,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原3000元调为4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50%调至60%;
退休职工门诊统筹待遇: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原3500元调为6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60%调至70%。


其他待遇政策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10号)相关条款执行。


三、有关要求

各参保单位和定点医药机构要正确引导舆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参保职工广泛知晓并充分享受待遇。医保部门在做好政策解读的同时要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16日


02
  关于省本级医疗保险  
  增加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的通知  
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待遇水平,增强医保制度普惠性、可及性,结合省本级实际,经研究,决定在省本级原有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的基础上,增加21种慢性病、3种特殊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
  • 省本级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
    原57种慢性病基础上增加21种:1.动脉硬化闭塞症、2.特应性皮炎、3.下肢慢性静脉功能不全、4.腺垂体功能减退、5.多发性骨髓瘤、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7.真性红细胞增多症、8.动脉栓塞、9.溶血性贫血、10.白塞氏病、11.多肌炎、12.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13.肝豆状核变性、14.心脏起搏器安置术后、15.朗格罕细胞增生症、16.脊髓空洞症、17.肺间质疾病、18.骨髓纤维化、19.大骨节病、20.克山病、21.布鲁氏菌病。

  • 待遇标准
    新增门诊慢性病继续执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10号)设定的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和年度总限额管理,单一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参保职工认定通过(包括既往病种和新增病种)2种或2种以上慢性病的,当已认定病种年度限额之和不大于5000元时,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支付年度限额分别按每个病种的年度限额执行;当已认定病种年度限额之和大于5000元时,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支付年度限额最高为5000元。

二、门诊特殊病
在省本级原8种特殊病基础上增加3种:1.垂体瘤、2.戈谢病、3.艾滋病。新增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个年度按一个住院人次计算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后按住院比例支付。

三、申报认定
参保职工可注册登录“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资料进行申报,提交后携带纸质资料到所选定的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进行现场核验,经评审医师初审、复审通过后,即可享受待遇。

四、有关要求
  • 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
    为推进相关政策落实落地,确保符合办理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条件的患者应办尽办,及时享受医保待遇,各参保单位应做好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引导参保职工提供客观真实的病史佐证资料并据实申报。
  • 强化评审认定管理服务

    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二、三、四医院,河北省中医院,河北省胸科医院,石家庄市人民医院负责承办省本级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评审认定。各医疗机构及时组织评审医师培训,严格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确保评审认定客观公正,同时要做好申报指导和政策解读工作。
  • 持续推进评审认定常态化监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全面加强本单位评审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申请受理、资料审核、资格认定等情况进行全程监控,评审认定过程留痕留迹,可追溯、可倒查,及时查纠违规问题。省本级经办机构要加强认定行为的常态化监管,对擅自降低标准认定或徇私舞弊、伪造病历等行为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师考核管理,严惩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慢性病种类及年度限额

 

03
 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 
 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范围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本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

 

04

关于转归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市医保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市卫健委各相关科室、委属各相关单位,市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和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归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函﹝2024﹞65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对我省呈报《关于延期转归7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情况的报告》的函复审批意见,对于符合服务产出为导向、医疗人力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明确支持医疗技术创新或医疗活动转化为价格项目的,明确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回函同意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项。

二、停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反馈意见,脐火疗法属于中医类灸法。按照国家《立项指南》(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指导要求,规范后的项目不再按特定的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进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回函建议停用废止1项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各医疗机构要于2024年7月31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保证政策落地。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政策落地实施情况。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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