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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13时许,中国农业银行新安支行网点前台工作人员在接待一名客户时,该客户戴某准备取款20余万元为工人付工资,在进一步询问工作单位及其他信息时,戴某神色慌张、含糊其辞,不能准确出示相关信息,工作人员立即通过“警银联动”机制上报线索。
接到线索后,县局反诈中心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询问,戴某无法讲明资金的来龙去脉,有重大涉诈嫌疑。经进一步核实,戴某交代自己下载了某APP,在APP中“客服专员”承诺其按照要求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并取现,就能获得相应的“扶贫资金” ,戴某遂按照对方提供的流程进行操作,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在银行卡进账后又到银行柜台编造虚假理由进行取现。同时,戴某又供述出同伙林某,民警迅速出击,将在周边接应的林某抓获。目前,戴某、林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在诈骗钱财时
往往会让受害人
将钱款打入某个指定账户
隐匿于幕后的他们
需要“取款手”帮忙取现
所谓的“取款手”
又被诈骗团伙称为“车手”“马仔”
是指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
专门负责实施取款
转移赃款的中间人
帮助诈骗团伙达到赃款洗白的目的
并从中赚取佣金
警方在此提醒
切勿因眼前小利
而为不法分子取现洗钱
更不要出租、出借、出售
个人银行卡、电话卡
新安公安
持续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的严打高压态势
全力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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