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禁燃禁放!

文摘   2024-12-27 11:39   江苏  




新年的脚步渐近

团聚的氛围渐浓

淮安警方提醒

广大市民朋友

在满心期待佳节时

有件事可

千万不能忘

那就是

禁!燃!禁!放!



下面让我们来

复习一下

禁放区域处罚规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市区禁放范围:淮安市区韩侯大道、枚皋路、京杭运河、海天路、安澜路、新长铁路、废黄河、韩侯大道合围的区域内(含以上道路、河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淮安区禁放范围:广州路以南、京沪高速公路以西、淮河入海水道以北、京杭大运河以东、海天路以东合围的区域内(含以上道路、河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淮阴区禁放范围:淮安市淮阴区韩侯大道(新205国道)(含)、新长铁路(含)、淮高路(含)、G233(含)、安澜北路(含)、古淮河合围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洪泽区禁放范围:古堰路(含)、350省道、巢湖东路、205国道(不含)、太湖路(含)、348省道合围的区域内及洪泽湖高良涧船塘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涟水县禁放范围:涟水路(含)、盐河、涟中总干渠、城北大沟、广州路(含)、金城北路(含)、炎黄大道(含)、S327省道(含)、古黄河、淮浦南路(含)、郑梁梅大道(含)合围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金湖县禁放范围:城区黎东河以西、同泰大道以东、金宝南线以北、后三河圩堤以南范围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盱眙县禁放范围:东方大道、金源路、新海大道、山水大道、新扬高速、淮河河道、清水坝渠道、331省道、二环路合围区域内(含以上道路、河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重污染天气全域禁放。





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行为

处罚规定





1
违规燃放:

  在我市禁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的,处100元至500元罚款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经营:

  对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
严重行为追究:

  非法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违法邮寄携带:

  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或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没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
违法运输:

  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安全须知





举报奖励办法


淮安市公安局关于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第三条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处理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公安机关为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主体。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地“110”报警电话或者公安机关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警务站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拍摄现场的照片和音视频等方式及时为公安机关提供辅助证据,便于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和查处。

  第六条 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每次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元至200元的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违规行为先后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或者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可以向举报受理部门申请其他领取方式。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属地县级公安机关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烟花虽美

安全与环境更珍贵

请大家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为家人与城市守护未来



- END -

来源 | 淮安警方

编辑 | 王雅楠      审校 | 徐   红

审核 | 刘锦国      终审 | 刘奋武

总编审 | 李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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