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作者:康雅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的规定,现在股东的出资方式越来越灵活,但不同的出资方式会带来法律和财税方面的差异,为帮助即将创业的股东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最优选择,笔者在此进行简要分析。
股东出资其实从大的方向来说,无非是两种方式,一种是货币出资,另一种是非货币出资。笔者将从法律层面和财税方面就这两种方式进行利弊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一、货币出资
(一)优势:
①流程简单。用货币出资只需要将出资款打入公司账户就完成了出资,所以非常的方便快捷。
②可分期。公司法规定股东有5年的出资期限,因此用货币出资股东可以分期支付,只要在5年内缴足就履行了出资义务。
(二)风险:
股东完成出资后,在遇到紧急情况下,股东往往会从公司借资,这种情况会存在以下风险。
1、民事法律风险:
①抽逃出资风险。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股东的借资行为,如果被认定为抽逃出资,除了要补足出资款外,还需赔偿由于该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②补充赔偿责任风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抽逃出资的股东还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③股东权利受限甚至失权风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七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股东,股东相关的权利会受限,全部抽逃的,还有可能会失去股东权利。
④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执行阶段,抽逃出资股东还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行政处罚风险
现行《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股东抽逃出资的,除抽逃出资股东本人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都会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
3、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抽逃出资股东根据其情节的严重,还可能会涉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4、涉税风险
财税【2003】158号文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股东向公司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还涉及借款金额20%的个人所得税。
(三)出资要点:
1、必须由股东个人账户打到公司账户,且资金用途注明“某某出资款”。(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公司收到钱后财务要登记为“实收资本—投资款”。
3、公司收到钱后要在电子税务局缴纳万分之二点五的资金账簿印花税。
4、工商年报的时候录入实际的实缴金额,进行公示。
5、注册资金实缴后就属于公司的财产,不再是股东个人财产,只能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投资使用。
二、非货币出资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更为灵活,对于用实物出资,笔者就以实际出资中最常见的车辆和房产来举例。
(一)车辆出资
1、优势:
①税费较低。车辆出资相当于个人买卖二手车,增值税及附加是免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印花税法实施后,该行为也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同时,实务中,由于个人销售二手车的销售价格一般都是低于原价的,也不会产生所得,因此,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费用可扣除。股东将车辆过户至公司名下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等均可以作为经营成本进行扣除。同时,股东将车辆投资入股时,投资入股的车辆应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这意味着,股东投资入股的车辆可以参照一般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提。具体来说,股东以实物出资的情况下,应当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随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该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会计处理上,这类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折旧计提。
2、弊端:
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车辆属于特殊商品,通用的税务发票无法反映双方交易的特殊信息,比如发动机号,车牌号,双方身份信息,支驾号等等,所以,股东将车投资入股到公司,要到指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完成,并由二手车交易中心或交易企业等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但由于个人买卖二手车,增值税及附加是免征的,所以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产生评估费用。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股东用车辆等非货币资产出资是需要进行评估作价的,因此会产生评估费用。同时,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格往往低于实际价格,所以可能出现出资金额不符合实际价值的情形。
(二) 房屋出资
1、优势:
①缓解公司资金压力。股东用房屋出资,公司经营有了办公场地,公司不用再承担租赁办公场地的费用,极大地缓解了公司的资金压力。
②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股东用个人名下不动产投资入股成立公司,按照财税2021年第21号公告,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③免征契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因此股东用个人名下不动产投资入股成立一人有限公司,按照财税2021年第17号公告,免征契税。
④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用个人名下不动产投资入股成立公司,按照财税〔2015〕41号公告,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⑤可计提折旧。股东将房屋出资,房屋过户到公司名下后,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因此可以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折旧计提。
2、弊端:
①增加评估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用房出资会产生评估费用。
②需办理产权转移,缴纳相关税费。
增值税:不动产作价入股是征收增值税的。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非住房,可以差额按照5%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住房应当区分不同地区。
土地增值税:个人以投资入股方式,将房产投资到被投资企业名下,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但如果个人是以住房投资入股,现行政策是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老板以房屋作价出资入股,属于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第8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因此将房产投资入股需缴纳万分之五的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因此,笔者建议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前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筹划,以便股东对公司的资产以及前期的成本费用能够有效把控。
作者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的规定,现在股东的出资方式越来越灵活,但不同的出资方式会带来法律和财税方面的差异,为帮助即将创业的股东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最优选择,笔者在此进行简要分析。
股东出资其实从大的方向来说,无非是两种方式,一种是货币出资,另一种是非货币出资。笔者将从法律层面和财税方面就这两种方式进行利弊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一、货币出资
(一)优势:
①流程简单。用货币出资只需要将出资款打入公司账户就完成了出资,所以非常的方便快捷。
②可分期。公司法规定股东有5年的出资期限,因此用货币出资股东可以分期支付,只要在5年内缴足就履行了出资义务。
(二)风险:
股东完成出资后,在遇到紧急情况下,股东往往会从公司借资,这种情况会存在以下风险。
1、民事法律风险:
①抽逃出资风险。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股东的借资行为,如果被认定为抽逃出资,除了要补足出资款外,还需赔偿由于该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②补充赔偿责任风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抽逃出资的股东还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③股东权利受限甚至失权风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七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股东,股东相关的权利会受限,全部抽逃的,还有可能会失去股东权利。
④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执行阶段,抽逃出资股东还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行政处罚风险
现行《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股东抽逃出资的,除抽逃出资股东本人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都会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
3、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抽逃出资股东根据其情节的严重,还可能会涉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4、涉税风险
财税【2003】158号文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股东向公司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还涉及借款金额20%的个人所得税。
(三)出资要点:
1、必须由股东个人账户打到公司账户,且资金用途注明“某某出资款”。(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公司收到钱后财务要登记为“实收资本—投资款”。
3、公司收到钱后要在电子税务局缴纳万分之二点五的资金账簿印花税。
4、工商年报的时候录入实际的实缴金额,进行公示。
5、注册资金实缴后就属于公司的财产,不再是股东个人财产,只能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投资使用。
二、非货币出资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更为灵活,对于用实物出资,笔者就以实际出资中最常见的车辆和房产来举例。
(一)车辆出资
1、优势:
①税费较低。车辆出资相当于个人买卖二手车,增值税及附加是免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印花税法实施后,该行为也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同时,实务中,由于个人销售二手车的销售价格一般都是低于原价的,也不会产生所得,因此,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费用可扣除。股东将车辆过户至公司名下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等均可以作为经营成本进行扣除。同时,股东将车辆投资入股时,投资入股的车辆应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这意味着,股东投资入股的车辆可以参照一般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提。具体来说,股东以实物出资的情况下,应当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随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该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会计处理上,这类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折旧计提。
2、弊端:
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车辆属于特殊商品,通用的税务发票无法反映双方交易的特殊信息,比如发动机号,车牌号,双方身份信息,支驾号等等,所以,股东将车投资入股到公司,要到指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完成,并由二手车交易中心或交易企业等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但由于个人买卖二手车,增值税及附加是免征的,所以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产生评估费用。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股东用车辆等非货币资产出资是需要进行评估作价的,因此会产生评估费用。同时,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格往往低于实际价格,所以可能出现出资金额不符合实际价值的情形。
(二) 房屋出资
1、优势:
①缓解公司资金压力。股东用房屋出资,公司经营有了办公场地,公司不用再承担租赁办公场地的费用,极大地缓解了公司的资金压力。
②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股东用个人名下不动产投资入股成立公司,按照财税2021年第21号公告,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③免征契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因此股东用个人名下不动产投资入股成立一人有限公司,按照财税2021年第17号公告,免征契税。
④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用个人名下不动产投资入股成立公司,按照财税〔2015〕41号公告,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⑤可计提折旧。股东将房屋出资,房屋过户到公司名下后,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因此可以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折旧计提。
2、弊端:
①增加评估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用房出资会产生评估费用。
②需办理产权转移,缴纳相关税费。
增值税:不动产作价入股是征收增值税的。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非住房,可以差额按照5%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住房应当区分不同地区。
土地增值税:个人以投资入股方式,将房产投资到被投资企业名下,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但如果个人是以住房投资入股,现行政策是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老板以房屋作价出资入股,属于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第8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因此将房产投资入股需缴纳万分之五的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因此,笔者建议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前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筹划,以便股东对公司的资产以及前期的成本费用能够有效把控。
康雅琳律师,北京市京师(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文化品牌委员会委员、国际法律事务部成员。京师律所(全国)税法专业委员会理事。致力于财税法律研究,力图为当事人提供较为全面的涉税法律服务。
执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及税务筹划、民商事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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