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已施行两月有余。与2018年经历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旧《公司法》”)相比,《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本文拟以股东出资方式为出发点,附以重要出资方式的风险提示,以期为股东出资规避风险提供路径。
出资方式是指合资各方以何种方式出资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股东出资方式包括两种: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其中非货币出资相当于实物出资,其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等。《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货币出资中的货币应当包括人民币和外币,但外币应在中国境内可自由兑换。
1、各出资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应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各出资人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此外,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2、股东在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为规避风险,应经由自己账户划出或者以现金交割,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
3、若是他人代为缴纳出资的,建议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某某股东的出资款”或要求公司出具相关收据。
4、若涉及到以非人民币出资的,则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
5、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方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转增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中关于“详细披露公司设立及增资时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来源及合法性”的规定,应注意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比如:出资来源是否为违法所得或不当得利;出资来源于其他企业分得的红利,出资人是否依法缴纳所得税;出资来源于拆借资金,是否履行资金拆借的合法手续;出资来源于另一企业解散所分取的财产,该企业是否依法清算;出资人对出资来源是否具有处分的权利;是否包含其他人的部分权利;是否存在被限制处分的情况。
6、股东需要注意出资成本,比如:汇率折算和手续费将可能增加出资的成本,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可降低出资不足的风险。当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超过章程所限定的数额时,公司应当将其转为临时负债,并与出资者及时沟通,作出归还或其他处理的决定。
一切非货币财产只要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标准,都可用于出资,唯一的限制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理解:
1、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只能是一定数额的货币,由于货币是具有流通性的一般等价物,有关机关能够对注册资本统一规范,统一审核;
2、只有将出资用货币估值,才能计算出资人之间的股权比例或股份数。
🔴“可依法转让”可以从四方面进行解释:
1、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禁止转让的规定;
2、不违反相关合同中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规定;
3、资产上没有设置他项物权,进而影响转让的情况;
4、没有其他限制、禁止转让的情况。
实物应当理解为客观存在的物。用于出资的实物应当满足如下条件:3、该物对公司是可以利用的,即公司可以自行利用或出让利用;以上最重要的是第三项条件:公司可以自行利用或出让利用,因为这关系到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1、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生产经营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同时,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得设定担保。4、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应同时将与该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一并投入公司。
知识产权出资中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企业字号、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等。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公司可以自行利用或出让利用。
1、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2、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确保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不存在障碍。3、涉及到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4、如以专利、商标、设计、技术成果等出资,必须先行明确其权属(特别是要说明是否属于职务成果)。土地使用权出资包括:以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1、用以出资的土地或房屋应当履行评估程序,明确评估出资金额,若评估金额与出资金额差距过大,应及时要求出资人就差额部分补足货币出资。2、公司接受土地使用权出资时要考虑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考虑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和期限是否可以变更,由谁变更,变更费用如何承担等问题;3、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用于出资,股东应当以自身合法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出资。以不能办理产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非法建筑物等进行出资,将导致出资行为无效。
1、土地出资出资的标的是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经过有偿出让的国有土地。
(1)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2)从国家无偿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依法不能作为出资使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必须先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否则有风险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先将集体土地通过“招拍挂”途径变为国有土地。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
4、交付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是两项一体的义务,《公司法》明确规定非货币出资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要求股东将土地或房屋既要实际交付于目标公司,也要办理权属变更于目标公司名下,二者缺一不可。
5、税费成本
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的,根据不同税种其处理有所不同,具体内容如下:
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2]191号文)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第5条规定:对2006年3月2日以后发生的,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为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说被投资、联营的企业并非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缴纳所得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规定,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价格应当按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
股权出资实际上就是一种股权转让,因此需要满足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则,出资人必须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例如:以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不能侵害有关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且需要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股权出资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股份公司发起人、董事、高管的股份在限制转让期内的不能出资。债转股是指公司欠他人债务, 经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事前约定(可转换的债权)或事后商定(普通债权转股权),公司不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而将公司财务账目上的应付款转为公司的实收资本,从而使该债权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新设立的公司,只适用于存继的公司,且要求对公司几乎无风险。一般的债权出资是出资人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属于合同权利的转让,对公司来说具有不确定性,只具有期待利益。由于债权的清偿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还会产生额外的清偿成本、折价等,所以其他股东在同意债权出资前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并适当考虑债权的折价。物的使用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可以用货币估值,又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也可以用来向公司出资。用物的使用权出资除了满足公司出资的一般条件外,至少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用以出资的必须是可以长期使用的物,比如房屋、车辆等,而且可继续使用的年限(或寿命)不小于公司存继的年限。(1)若公司提前解散,出资人要用货币赎回使用权,或公司有权转让剩余使用权;(3)如果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决定续延时,如何处理;(4)当出资物因出资人其他纠纷被强制执行时如何补足出资;(5)其他非公司原因造成使用权不能实现时的出资补足方案。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作价出资具有特殊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和专利权都是带有地域性的权利,只有在一国注册或核准授予才能在该国获得专用权,享受该国法律保护,因此外国股东欲用商标权或专利权的使用许可在中国境内出资的,必须事先在中国注册该商标或申请该专利并获批准。2、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可以同一时间由多人享有使用,因此将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用于出资时要注意约定排他条款,约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由公司获得专用权。技能和劳务不能用来向公司出资,因为其不属于现实存在物且与人体不可分;商誉不能用于出资,因为其虽然具有财产性,但财产价值必须与经营结合在一起时才得以体现;特许经营权出资也因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对特定的资质和条件有要求,在原则上不能用于转让和出资;划拨土地由于其非商业目的,也不可用于出资。
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应充分考虑公司设立后的产品定位、市场环境、经营规模等多方面的因素,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额度及出资期限,股东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认缴,在规定期限内实缴,切忌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及违反出资义务,导致诉讼纠纷。在出资时间上也应该注意,《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意味着:(1)公司章程约定的入资期限早于2029年6月30日的,股东按章程约定的入资期限缴足出资;(2)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入资期限等于或晚于2029年6月30日的,则应在2029年6月30日前缴足。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党总支部书记、执行副主任、公司金融资本专业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及电视台法制频道嘉宾,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储备、丰富的司法实务能力和经验。专业领域:跨境投融资 财富管理与传承 婚姻家庭 娱乐法本微信公众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图片如有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原创作者友情提醒并联系小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