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泽区城管局联合丰泽公安分局、东海街道办事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行动。现场检查发现,东海街道某民宅院子、围墙边、室内等多处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经清点,现场共计存放112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YSP35.5L(15kg)实瓶12个、YSP35.5L(15kg)空瓶80个、 YSP12L(5kg)空瓶20个,空瓶均已使用过,存在残余气体,丰泽区城管局依法进行查扣。
经调查,丰泽区某液化气供应站送气工林某未及时将12个实瓶燃气送达用户且未及时将回收来的100个空瓶送回公司,擅自存放于私宅内,存放点未配置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灭火器等设备,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相关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属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储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林某作为丰泽区某液化气供应站送气工,其送气、储存燃气行为属该公司的经营行为,该液化气供应站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目前,丰泽区城管局对该液化气供应站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柒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情警示】
1.燃气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确保安全。切不可规避责任,为节省成本、图方便等抱侥幸心理,谨记安全无小事,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2.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要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按章办事,违反安全管理的高压线不能碰,要时刻保持燃气安全生产的高度警觉,依法依规开展规范性经营活动。
来源:丰泽城管
编辑:陈庚嘉
一审:王志超
二审:庄伟莉
三审:周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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