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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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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简介
2021年12月,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刘某从事建筑设计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2021年年中,刘某去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是不孕症患者。2022年5月19日,刘某某向公司请假做辅助生殖助孕,医院建议休假1天。2022年5月23日刘某到医院做辅助生殖助孕,医院为刘某开药并建议休假1天。2022年5月24日刘某到医院做辅助生殖助孕,进行胚胎培养,医院建议休假2天。2022年5月26日刘某到医院做辅助生殖助孕手术,采取卵子,因腹胀、进食差、感头昏,医院诊断为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需医院观察并于2022年5月27日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休假14天。但公司对于刘某的请假申请不予批准,两次发出《返岗通知书》后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案例结果
律师建议
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其实质反映的是员工作为女性的生育权、作为员工的劳动权和被告作为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和价值衡量。但是,生育权是女性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不能剥夺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生育权包括公民有自由而负责的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时间、生育数量、生育方式等生育决定权,以及保障自己的健康和保持生育能力的生育保障权和获得特定生活保障的生活保障权。因此,患不孕症的员工有获得咨询和治疗不孕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员工术后休息的权利。这既是对女职工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符合我国当下的生育政策,不仅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关系,促成家庭稳定和幸福,还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当然,作为员工,在休假之前也建议就相关情况和用人单位充分沟通,并依据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否则可能因为违反规章制度而被处分。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技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相关衍生技术。这些技术可以帮助不育夫妇实现生育的愿望,也可以避免遗传病的传递,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然而,近年来,代孕、非法采供卵等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女性健康权益,危害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代孕不仅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的规定,侵犯了代孕母亲和婴儿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非法采供卵则涉及人体器官买卖、非法医疗行为、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等多种违法犯罪问题,可能导致供卵者和受卵者的感染、出血、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等严重后果。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伴生买卖和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乱象,引发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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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编辑:李志宏
校对:吴元梓
审核:杨易霖
总编:陆艾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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