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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兵概念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是生产建设的骨干力量、动员支前的中坚力量、应急应战的拳头力量。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基干民兵是民兵骨干力量,普通民兵是民兵基础力量。
民兵基本任务: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其他各项任务;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随时准备参战支前,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二、民兵誓词
我是中国民兵,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参加国家建设,忠实履行国防义务,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刻苦训练,随时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参战,支援前线,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坚决完成任务,永不背叛祖国。
三、基干民兵基本条件
1.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年龄条件:民兵主要从18周岁至45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中选定。根据需要,可以吸收18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45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3.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能够参加军事训练。
基干民兵分队主要编组本地户籍或工作稳定人员。以下人员优先编入民兵组织:中国共产党员、退役军人、专业技术人员(警卫、侦察、防暴、消防、防汛、地震救援、通信、网络、电子信息、电力、修理、气象、车辆驾驶、工程机械操作、医疗救护、法律、心理、舆论宣传等)、新兴领域工作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辖区人民武装部、基层乡镇(街道)武装部或行政村民兵连登记报名,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后批准参加民兵组织。
四、权益保障
1.民兵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补贴,任何单位不得以民兵参加上述活动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2.组织民兵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时,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要为民兵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时落实生活、物资保障和相关补贴;造成伤亡的,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文件,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享受相关待遇。
3.民兵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他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给予奖励。
4.民兵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因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帮扶援助。
五、报名方式
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武装部现场报名或电话报名。
联系电话:
铁岭县人民武装部:72229104
开原市人民武装部:73825684
昌图县人民武装部:75823118
西丰县人民武装部:77842018
调兵山市人民武装部:76985590
银州区人民武装部:74829320
清河区人民武装部:74178608
编辑 | 张雪芫
审核 | 张宏韬
总监制 | 张国伟 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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