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13期)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二十三条【网络有组织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软暴力”手段】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解读
近年来,在利用暴力、威胁等传统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之外,通过信息网络开展的以及以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其中,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的有组织犯罪,涉及范围广、被害人人数多、社会危害性大,惩治难度高。基于此,本条对这一新型的有组织犯罪行为予以专门规定,是反有组织犯罪法面对实践新问题的积极回应。此外,不同于严重暴力手段的“软暴力”在实践中频频出现,其对相对人同样可以产生心理强制、造成严重影响。本条将“软暴力”纳入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有利于及时、全面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也体现了从严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基本要求。
“软暴力”的通常表现形式包括:(1)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2)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3)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由此,对于“软暴力”的认定不能局限于本条的有限列举,而是应当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情况,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加以综合判断。
编辑:吴秋静
审核:黄水林 叶先锋 吴清兰
监制:吴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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