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扫黑除恶案例:王某等10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涉寻衅滋事罪等恶势力犯罪)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以来,以被告人王某为首,主要成员有赖某今、谢某维(均另案处理)、江某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纠集被告人马某航、杨某宁、钟某迎及贺某邦、张某勇、张某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成一个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在被告人王某的组织指挥下,经常在某县城内的娱乐、饮食等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恶意挑起事端、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等,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和危害当地社会治安。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某人民法院一审,经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其他同案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又伙同被告人马某航、钟某迎、杨某宁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并致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以刑罚处罚。本案被告人与其他同案人以被告人王某为首,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而组成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犯罪地位、作用、前科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依法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王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涉案人员较为年轻,血气方刚,易冲动滋事,不仅涉及人数较多、时间较长、违法犯罪事实较多,且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达三起以上,参与人员较为集中、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较之往常的一般刑事案件明显性质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大。该案的审理,凸显了法院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斗争攻坚战的决心,对辖区黑恶势力犯罪形成有效威慑。该案件宣判后,社会反响较为强烈,治安秩序明显好转。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
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等必要措施,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第三十四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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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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