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用回收油、自制电动车电池......成都这两家店遭起!

健康   2024-11-01 17:44   四川  

“铁拳”为民

 以案释法 


自行组装锂电池“贴牌”卖

火锅店使用回收油

这种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我们必将重罚!

在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中,成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各位老板,请注意!

从今日起

我局通过“集中曝光台”

陆续公布一批

具有一定普遍性、代表性和

教育意义的案例

以案释法

引导市场经营主体依法经营

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

全力守护民生领域市场安全


案例一

金牛区小戚电动车车行制销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电池案

1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日,在接到金牛区一店铺自行组装电池组成品用于销售,涉嫌违法生产经营锂电池的举报后,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组装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现场放有生产所用的电池电芯、电池保护板、半成品电池组和印有“巨能动力、成都巨能新能源锂电池有限公司”的成品锂电池组。




经查

当事人从两家公司购进电池电芯、电池保护板等合规材料,自行组装成电池组成品,在组成品上擅自张贴自行打印伪造的含有产品名称、他人企业名称、规格型号、充电电压、质保期等参数的标签,并提供伪造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使用不真实产品标识、伪造厂名、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3900元、没收违法所得4994元、没收不合格锂电池的行政处罚。

2

法律分析

经营主体应诚信合法推销商品,不得非法生产加工或销售不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当事人明知所售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却非法生产加工或销售不合格产品,张贴伪造产品标签,构成了使用不真实产品标识、伪造厂名、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3

社会影响

此案属产品质量案。该案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锂电池,为广大群众出行安全埋下隐患。该案的查办,在电动自行车制销领域有助形成“办案一件、震慑一片”的氛围,给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者敲响警钟,切实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

4

消费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和使用电动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不购买安装非原装电池的电动车,不更换其他型号电池,按使用说明充电、维护,向商家索证索票,保留购买凭据,及时上牌。


注意啦!

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督督熊提醒: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及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单位

电动自行车维修单位

请严格按照新规执行!


案例二

高新区铜元局火锅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1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称高新区铜元局火锅店涉嫌使用回收油。3月13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成都公安局高新分局,对该火锅店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经询问该店厨师以及后厨工作人员,均当场承认存在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锅底油水分离后提取其中红油,经熬煮后用于制作新的火锅锅底供顾客食用的行为。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随即立案调查,对该店内涉及制作使用回收油的设备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将该案件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9月3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高新区铜元局火锅店店长及店员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相关人员有期徒刑、罚金,禁止其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职业,并追缴违法所得。




同时

高新区铜元局火锅店使用回收油制作火锅锅底供顾客食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终身禁止相关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罚。

2

法律分析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为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明知道使用火锅回收油是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却出于降低成本的目的仍然采取这种做法。这一行为不仅是对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公然违背,亦是对消费者健康的严重忽视与不负责表现。

3

消费提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消费者在选择火锅店或其他餐饮服务时,应留意店铺是否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发现食物颜色或味道异常,及时向店家提出疑问,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举报,保留好消费凭证和食物样本,以便投诉维权,共同营造良好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计

希望广大经营者以此为戒

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也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

对相关经营者进行监督

若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

进行投诉举报


成都市场监管

采编丨代

校对丨婷

责编丨林

转载请注明以上出处

昨日精彩


一口气干掉4只,女子连夜抢救!医生提醒→ ↓↓↓

成都市场监管
在这里,您可以浏览到全面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知识,紧贴生活的消费维权案例,全新的市场监管工作动态;在这里,我们将全心全意为您服务,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