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地和居住地随监护人迁入到学校所在辖区的;因务工地变更到转入学校所在辖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入住的,其子女可以申请转学。2.属于同一个市直属教育集团且在同一辖区的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办理转学。转学学生需提供学籍信息表(或素质报告书、成长记录册等能够确认学生实际就读年级的相关材料)、户口簿、与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明(如: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查询单、房屋备案证明等)材料;随迁子女需提供户口簿以及转入学校所在辖区相关部门发放的暂住证(或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等居住材料。转学工作在直属学校办理即可。家长根据各学校公布的空余学位情况、办理时间和联系方式,到转入学校提交转学材料。各学校负责对转学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转学条件且学校有学位接收的,一次性直接办理。当转入学生数超出学校空余学位数时,由学校按照转学接收顺序进行办理。转学接收顺序: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优先接收本校招生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两一致(适龄儿童与父亲(母亲)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适龄儿童;当片区内申请转学的人数超出学校空余学位数时,学校根据学生家庭房产购买时间排序办理;房产购买时间相同的,按学生家庭落户时间排序办理。片区内转学生协调完还有空余学位的,可接收本片区内随迁子女(按照暂住证办理时间)及其他情形学生转学。(一)学校没有足够空余学位接收转学的,要及时提醒家长登录户口所在地县区的转学服务平台进行登记。(二)请学校认真审核各项转学资料,确保转学资料的真实性,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转学资格。(三)各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转学工作,做到一次性告知。(点击图片可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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