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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辞退职工
拿不到工资或经济赔偿?
2023年10月,在某鞋厂工作的职工刘某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且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未果,经人提醒,他想到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机构去申请工资、经济补偿等诉求。
此案经高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受理后及时了解情况和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刘某得到经济补偿等费用共18.8万元。
高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即使员工存在程序瑕疵,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避免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侵害职工权益
邹女士2024年2月21号应聘某服装厂上班,应聘岗位车间主任,双方约定每月工资8千元。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与邹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月31日邹女士向公司提出离职。直至9月22日用人单位依旧没有结清邹女士工资,2024年9月27日,邹女士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向高邮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接到投诉后,高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先与邹女士了解相关情况,并且收集证据材料,认定拖欠工资数额,后联系企业负责人与员工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双方诉求,并适时对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鼓励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2024年11月8日,双方达成协议,单位给付邹女士8000元,邹女士收到此款后愿意同单位签署和解协议。
上述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未签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和经济纠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以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
孕期、产假期间的劳动权益
2021年5月王女士入职于高邮某建公司,2023年6月,王女士经诊断处于妊娠状态,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王女士休产假,公司以王女士未去上班为由,克扣其1月份工资。因双方发生争议,王女士申请仲裁,要求高邮某建公司支付产假、病假、产检假期工资、经济赔偿金等。
此案经高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及时了解情况,仲裁裁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请求,判决公司支付产假、病假、产检假期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上述负责人表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阶段,其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发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
张某等37名工人在某钢厂工作,2023年7月该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职工工资被拖欠至2024年1月。多次交涉未果,王某等37名工人便来到高邮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高邮市人社局组织监察员调查、取证,与该单位法人谈话,核实人数、金额,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商。经市人社局积极调处,该单位老板于2024年3月16日向37名农民工支付拖欠工资23.4万元,欠薪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自愿放弃
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无效行为
2024年2月黄某在某传媒公司做客服,黄某在入职时与该公司在劳动合同上约定本人自愿放弃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该传媒公司每月向黄某支付社保补偿1500元。黄某在职期间,公司未给黄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2024年6月7日黄某前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该传媒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接到投诉后,高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该老板取得联系,通过与该老板沟通协调,宣传法律法规,讲明利害关系,最终老板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与黄某约定双方于2024年6月10日共同前往当地社保大厅补缴黄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来源:扬州发布
通讯员:戚国明
记者:马惠敏
新媒体责任编辑:孔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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