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和《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64号令)第四十一条(一)款之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将车辆交由有陕西省范围内具备机动车拆解资质的汽车回收公司进行解体并办理注销登记。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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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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