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丨自书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政务   2025-01-09 08:03   云南  

案例


董涛华(化名)与董霞如(化名)共同生育三子女,两人名下共同共有房屋一套。由于董霞如先于董涛华亡故,且并未留有任何遗嘱。而董涛华在2015年留下自书遗嘱一份,并于2018年因病过世。


董霞如遗产发生法定继承,继承人为丈夫董涛华及三名子女;而董涛华遗产发生遗嘱继承,该遗嘱中载明:房屋中属于董涛华的房产,由长女继承。


次子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遗嘱形成时间久远,不能确定是否为董涛华所写。长女申请对父亲董涛华的遗嘱笔迹进行鉴定。经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一份,证明董涛华遗嘱为其亲笔书写。


法院判决结果:

董霞如遗产按法定继承,由丈夫董涛华及三子女共同继承;董涛华遗产按遗嘱内容继承,由长女一人继承。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本案中,可以确定遗嘱上有被继承人董涛华的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被继承人在2015年书写遗嘱时精神状态良好、头脑清晰,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该自书遗嘱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例分析律师


郑晓莹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警官学院法学学士毕业,擅长办理离婚诉讼、合同纠纷、分家析产等类型的案件。自执业以来,秉持着专业精神,以真诚贯彻始终,对法律心存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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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及签审/省妇联权益部
编辑/周恩杰
责编/杜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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