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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高丙芳律师被诉虚假诉讼罪一案,6号下午继续进行。岱岳检察院公诉人、曾获得山东省检察系统最佳辩手的张某某杜撰出一份录音里没有的录音内容,被告人和辩护人当庭指出后,竟辩称:是我根据录音证据总结归纳出来的。厉害了!这估计是中外法治史的一大创举。以后,是否没有录音证言,公诉人也可以总结出若干录音证言,并作为定罪的依据?时间发生在第五次开庭第二天6号的下午,围绕公诉人提供的一份28分钟左右的录音证据双方进行质证。当庭播完结束后,公诉人称:“在该录音的25分08秒至26分30秒左右,张某韩某(偷录者)问高丙芳:担心官司赢了,钱最后如何给包工头米某?高丙芳回应称:这是后话。”公诉人强调:高丙芳明知所谓民事诉讼是为了给包工头米某要钱,而不是给农民工要钱,所以才会在被问及钱要到后如何给包工头称这是后话。由于录音噪音很大,且系地方方言,大家都听不太清,也听不太懂。轮到高丙芳发言时,她指出:录音中并没有这句话。她此时已被气得情绪失控。张新年律师要求重新播放这份录音,当庭核实真伪,并质疑公诉人当庭撒谎,公然欺骗法庭。旁听席的听众也坐不住了,议论纷纷。因为他们说确实没听到这句话,而且公诉人就是想根据这句话认定高律师明知农民工工资已经被包工头垫付的事实。其实,有没有这句话倒未必非常重要,因为,这句话并不一定能实现公诉人的证明目的。但没有这句话而由公诉人杜撰出来的这句话,并作为定案根据,那就是一个无比重要的问题了。
“涉嫌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张新年律师向法庭指出,并强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此时,辩方的要求只有一个:必须重新播放录音,查明被告人高丙芳是否说了这话。在事实面前,公诉人回应称:这句话是根据举证方式,“归纳总结”出来的这句话。张新年律师指出:公诉人是在明确地指明相关时间段后,以宣读的方式强调了这句话,不存在归纳总结的问题。而且即便是归纳总结,也不能无中生有,编造谎言,捏造事实。公诉人必须提供录音证据的文字译本,以便再次播放时候比对,防止有人试图蒙混过关!对于录音内容,如果公诉人没有听清,可以原谅,但如果是蓄意当庭杜撰录音内容,则涉嫌伪造证据。录音证据需要文字译本,这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识,何况这份录音口音是当地方言,外地人难以听懂。开庭前被告人高律师已经要求提供录音文字版,以便各诉讼参与人比对。对此,公诉人理应予以采纳,不应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更重要的是,作为提供录音证据的公诉人一方,更应坚守职业底线,尊重事实。为了公正裁判,法庭必须查明事实,当庭再次播放确认,以正视听。如果原始录音声源复杂,更需要谨慎辨别。如经查实,确系故意杜撰录音内容,不仅录音证据无效,则杜撰的人,应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