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学生骑电瓶车、摩托车致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家长:
您好! 电动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共享单车等)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交通工具,给我们带来了方便与快捷但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隐惠和危险。
电动车使用的增多,由此而引发的交通事故逐渐呈上升的趋势,中学生违规骑电动车上学、放学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更是让人担忧,已严重威胁到学生的生命安全。
事故案例一:12岁骑电动车撞人父母被判赔110多万
2021年10月4日,12岁的小萧使用父亲萧先生的账号,扫码开锁骑共享电动车。在骑行过程中,小萧逆向行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且未戴头盔的夏女士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夏女士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萧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小萧未成年,共享电动车在使用时有保险服务,故以小萧的父母、共享电动车所有公司、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萧的父母赔偿夏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0余万元。
事故案例二 :学生驾驶电动车搭载同学摔倒致其死亡,父母被判赔70万元
2022年3月4日,未成年学生王某(未满16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同校未成年学生李某(未满16周岁)因操作不当电动车发生侧翻。后座乘员李某坠地受伤,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李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及其监护人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于是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积极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及其监护人共计赔偿70万元。
事故案例三 :江西上饶市学生小熊出于好意,邀请同学小赖到家里吃饭。小熊骑电动车搭载小赖到家,吃完饭后又搭载她一起去上课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赖当场死亡。小赖父母处理完丧事后,随即将小熊及其父母告上法院,索赔65万余元,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好意同乘”减轻被告30%赔偿责任,6月30日,广信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2451.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 16周岁。”因此,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路上骑电动车或改装电动车上路是一种违法行为。
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自行车上路
2.禁止未满16周岁的学生骑电动自行车
3.禁止所有学生驾驶摩托车、电瓶车、机动车。
未成年人骑电瓶车的危害
01.未满16岁的孩子在遇到紧急情况时,由于心理和生理发育还未成熟,应变能力不及成年人,不能及时采取正确处置方式,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02.电动自行车操控的稳定性及刹车系统的安全性不佳,未成年人遇到突发情况时,应对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以下视频来源于
交规研究社
03.未成年人往往年轻气盛,骑行车速较快,甚至伴随一些危险动作,如搭载他人、追逐打闹等,这些行为,更易引发各类大小交通事故。
04.随着电动共享单车的投入使用,学校还发现学生存在放学或周末骑共享单车的现象,一些学生骑车载2-3人,在道路上急速行驶,还嬉笑打闹,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危害性,一定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把好第一道关望您为了孩子的安全着想,配合学校做好这项工作,不给小孩购买摩托车或电动车,也严禁孩子骑摩托车、骑电动车;家长要严格管控孩子的手机,特别在节假日更要严格管理,不让孩子私自拿手机扫码骑电动共享单车。
请各位家长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时刻以身作则,积极维护交通秩序,文明出行,以自觉行动为孩子们起好带头作用,从源头上杜绝中学生驾驶电动车现象。衷心感谢您的合作!
(来源:交规研究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