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汽车报废换新有补贴 实施细则来了→

文摘   2024-12-12 11:10   海南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商消〔2024〕12号)和《海南省加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琼商消〔202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加大推动我市汽车报废换新力度,促进我市汽车大宗消费,制定本细则。

领取范围及标准

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报废在万宁市注册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 2018 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于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参与万宁市2024年扶持汽车销售行业发展及促进汽车消费活动的车企购买乘用车新车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按照“每报废一辆旧车并购买一辆新车可享受一次补贴”原则,给予个人消费者3000元现金补贴。

领取对象

本次汽车报废换新补贴的对象为乘用车产权的个人消费者,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个人消费者报废的乘用车应于2024年7月25日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2011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柴油车或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二)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的乘用车,报废日期应在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个人消费者需在参与万宁市2024年扶持汽车销售行业发展及促进汽车消费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购乘用车(汽车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购买日期应在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四)个人消费者新购的乘用车应于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完成车辆初次登记上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五)同一辆新车可以同时享受“海南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万宁市汽车报废换新”补贴。

申报材料及流程

(一)申报时间

本次现金补贴领取申报时间为: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先购先报先领(材料不齐全导致被回退的,以最新申报时间为准),领完为止。本次领取共300辆,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领取资格。

(二)申报材料

1.个人身份信息证明;

2.所购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3.所购新车《机动车行驶证》主、副页复印件;

4.所购新车《车辆登记证书》第1、2页复印件;

5.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6.报废车辆《车辆注销证明》;

(三)申报方式

本次活动须由个人消费者向汽车销售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将退回申请人修改。

(四)审核及发放

市商务局对汽车销售企业提交个人消费者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在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补贴至申请人账户。发放结果通过万宁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的进行重新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追回补贴,对违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汽车销售企业名单汽车销售企业名单.xls

来源:万宁市商务局
编辑:卓叶

审核:陈明思

监制:卓琳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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