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今年1月底,原告石某、杨某带宠物狗在神州半岛某小区散步,遇同小区业主雷某遛狗不牵狗绳,雷某的大型狗与石某的宠物狗发生撕咬,石某、杨某二人上前护狗被雷某的狗抓伤、咬伤,且石某的皮衣被咬坏。后石某、杨某报警,并到医院就诊,注射狂犬疫苗,共计花费1000余元。石某的宠物狗在某宠物医院接受治疗,起初花费的3200余元的医疗费已由雷某支付,此后,石某的狗在宠物医院治疗又陆续花费6800余元。因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石某、杨某二人向万宁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万宁法院认为,雷某遛狗时不牵绳,致使其狗抓伤石某,咬伤杨某,并咬伤了石某的狗,咬坏石某的皮衣,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由被告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两名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收入、宠物治疗费、皮衣损坏赔偿等共计9500余元。判决后,雷某提出上诉,二审驳回雷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依法养狗,请务必做好功课,加强管理义务,牵好“安全绳”“责任绳”,戴好嘴套,不要心存侥幸,以为狗平常不咬自己,就不会咬别人,一旦发生意外,饲养人轻则承担经济赔偿,重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咬伤他人或者损坏财物(包括咬伤他人的狗),不仅要赔偿咬伤他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还要赔偿财产损失或者狗的治疗费用,可能要支付高额赔偿。大家一定要依法文明饲养,对动物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周围的人负责。
来源:万宁市人民法院
审核:陈明思
监制:卓琳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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