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5年第一批典型案例(机动车排气检测领域)

文摘   2025-01-23 20:36   江西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管理,确保机动车排放达标,对于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近期,萍乡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安排,对机动车检验检测第三方机构开展了专项整治,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

现将萍乡市生态环境局查处的机动车检验检测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01

萍乡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日,萍乡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萍乡市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该单位车辆检测监控平台机动车排气检验实施过程的在线监控视频发现:

2023年10月9日对车牌号赣JJ***8进行机动车排气检验过程中,烟气流量管脱落未终止检测;10月10日对湘BB***8(双排气管车型)进行排气污染物过程中,只对其中一个排气管进行取样检测。两辆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而通过单管取样、流量管脱落未终止检测等方法,使检验检测结果合格,并出具合格的《萍乡市在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等问题。


二、查处情况

萍乡市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萍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了处罚款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02

萍乡市上栗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0日,萍乡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萍乡市上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单位车辆检验检测监控平台机动车排气检验实施过程的在线监控视频发现:

2024年3月25日对车辆鲁V2***3、2024年4月15日对赣J2***1、2024年7月11日对车辆赣J2***5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明显可见插入的取样管未达到国家标准规范400mm,不符合国家标准GB3847-201《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附录B“2.3.1.5、要求,出具的报告中数据不真实。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萍乡市上栗某机动车检验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萍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了处罚款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03

萍乡市湘东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6日,萍乡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萍乡市湘东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通过现场调阅该单位车辆检验检测监控平台机动车排气检验实施过程的在线监控视频发现:

2024年6月13日09:56分对车牌号鄂L0***7、10:08分对赣J6***7车辆进行机动车排气检验过程中,未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双排气管车辆,应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也可以采用 Y 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而通过改变检验检测条件,采取单管取样的方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取样、未按规范封闭Y型取样管不使用进气口,使检验检测结果合格,并出具合格的《萍乡市在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机动车外观检测报告》。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要求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属于排气污染物检测不合格。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萍乡市湘东某机动车检验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萍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了处罚款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04

萍乡市上栗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5日,萍乡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上栗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通过现场调阅该单位车辆检验检测监控平台机动车排气检验实施过程的在线监控视频发现:

2024年10月8日,对赣J7***1、赣J2***6车辆进行机动车排气检验过程中,未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双排气管车辆,应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也可以采用 Y 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而通过改变检验检测条件,采取单管取样的方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取样;2024年1月25日,对车辆湘A***1、2024年11月12日对车辆湘A***7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出现了明显可视的黑烟仍出具合格的机动车外观检测报告。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萍乡市上栗某机动车检验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萍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了处罚款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05

萍乡市某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2日,萍乡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萍乡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通过现场调阅该单位车辆检验检测监控平台机动车排气检验实施过程的在线监控视频发现:

2023年12月7日对车辆赣J33**7、12月8日对车辆赣J6**1进行机动车排气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的情况下,出具合格的《萍乡市在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及《机动车外观检测报告》。根据相关规范管理要求判定外观检验应该为不合格。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萍乡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萍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了处罚款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对大气污染贡献日益凸显,特别是行业竞争造成机动车检验检测第三方机构违法问题呈上升态势,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采取“零容忍”的高压态势,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通过强有力的执法监管,理顺行业市场机制,让检验检测第三方机构从不敢造假,到不能造假,最后到不想造假,推动行业健康、有序、良性发展,倒逼移动源合规达标排放。


END

供稿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一审 | 彭   鹃

二审 | 钟   宇

三审 | 赖颖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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