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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江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文山。图自越通社
政府总理决定对2021年至2026年任期河江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文山因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缺陷,给予警告纪律处分。阮文山曾受党纪处分,纪律处分执行时间自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于2024年9月24日签发第1741号决定(1741-QĐ/UBKTTW)之日起计算。政府总理的第1417号决定于2024年11月16 起生效。
此前,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对一些组织和个人给予纪律处分。
本次会议,中央检查委员会审议并得出结论:河江省2020—2025年任期党委常委和2021—2026年任期人民委员会党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工作条例;责任缺失、领导松懈,导致省人民委员会及许多组织和个人在组织实施宣光至河江高速公路项目(顺安股份公司集团施工的04号标包)过程中严重违反党的规定和国家的法律。
上述违规行为和缺点由多位官员负有个人责任,其中包括河江省省委副书记、河江省人民委员会党组书记、主席阮文山。
考虑违规的内容、性质、程度、后果和原因,根据党的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阮文山给予警告纪律处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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