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加强玉溪市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轮车管理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三轮车是指在玉溪市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的,采用内燃机或电力驱动的三轮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购买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目录、具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三轮车,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并按期进行检验。未经注册登记、未按期进行检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生产者或销售者不得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三轮车,违反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因生产或者销售商虚假宣传,误导群众购买未列入《公告》目录的三轮车,导致不能注册登记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严禁非法改装、拼装三轮车,不得非法拆解、组装和改装三轮车充电器、蓄电池,不得擅自改装、拼装车辆。
五、本通告发布前在玉溪市内购买(以销售发票开票日期为准)不具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不符合注册登记的三轮车,按县(市、区)实行统一编号备案管理,备案登记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统一编号备案管理的三轮车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和各县(市、区)禁止三轮车行驶的区域或道路。对编号备案管理的三轮车,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报废等方式置换为符合注册登记的车辆。
本通告发布后购买的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三轮车,不再进行编号备案管理,且不得上道路行驶;如上道路行驶,将严格按照机动车无牌无证进行处理。
六、驾驶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遵守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饮酒后驾驶和违法载人。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执行期间,国家、省、市对三轮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玉溪市公安局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