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证号31812211160060 电话18607385198
近期,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8年,梁某在新化县城区经营了一家名为“某某性保健品专店”的店铺销售成人用品。刚开始,因为没有“伟哥”的进货渠道,梁某一直本本分分地经营着他的店铺。直到2021年10月,看到有同行因卖“伟哥”而获利的梁某开始动起了歪心思,通过在网络平台搜索“伟哥”的进货渠道,梁某认识了销售“伟哥”的刘老板。自此,梁某与刘老板建立了稳定的供货关系,梁某也堂而皇之的在自己的保健品店销售着这没有合格证书的“伟哥”。2022年9月,经群众举报,新化县市监局对梁某的店铺进行检查,发现梁某卖的“伟哥”没有合格证书,执法人员当场对梁某进行了警示告诫,并将其店内的“伟哥”全部没收。然而,梁某并未就此罢休,2022年12月,梁某再次找刘老板进货,为了规避市监局不定期的抽查,梁某将“伟哥”藏起来,暗中销售。经审查,自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底,梁某共从刘老板处进购100余粒粒装和80余盒盒装的“伟哥”放在其店内销售,共计非法获利1500元。经检验,梁某店内销售的“伟哥”中含有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分。2024年4月10日,新化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及罚金共计人民币五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为目的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并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品治疗疾病。保健食品有两大特征:一是安全性,对人体不产生任何危害;二是功能性,对特定人群具有一定作用。不法商家所销售的缺乏合格证书的保健品,其安全性无疑是无法得到保障的。“食无忧,天下安”,广大消费者应当时刻保持警惕,按自身之所需,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购买保健品。务必明确,保健品并非药品,不能用于治疗疾病,一旦发现有商家违规制售有毒有害的保健品,请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秉持诚实守信、合规合法的经营观念,在购进保健品时,应审慎查验其质量合格凭证,坚决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确保所售保健品的安全与质量。来源:新化检察 作者:王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