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一封信
全市广大电动自行车经营者:
全市正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销售(维修)环节应当自觉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有关文件要求,特提醒做好以下几点:
一、应当落实
1.落实主体责任。配备质量安全员,明确风险管控清单和岗位职责。构建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2.严把进货关口。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留存进货凭据,查验生产厂家营业执照、CCC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登记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供应商和购买者信息。
3.重要信息公示。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在售电动自行车CCC认证信息。
4.学习法律规范。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掌握GB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一号修改单、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一号修改单、GB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及时关注并参与标准修订,切实了解行业要求。
二、禁止规定
5.禁止销售无厂名厂址、无CCC认证、无合格证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
6.禁止销售车辆的铭牌、外观、电机、蓄电池和说明书等与合格证、CCC认证证书所载明的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7.严禁拼装、改装整车和改装电机、蓄电池等影响安全性能的行为;禁止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禁止拆解限速装置。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15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摘录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摘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摘录
第三条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五)河北省商务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摘录
电动自行车承办单位利用以旧换新政策,存在先涨价后补贴、承诺不实等行为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取消承办资格,责令退还补贴,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