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蚌埠公布典型案例

时事   2024-12-20 20:35   安徽  

2024年12月20日《蚌埠日报》报道


警钟长鸣 安全常在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要求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全力搜救失联人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要加强监测预警,科学搜救,防范发生次生灾害,要妥善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和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习近平强调,春节临近,叠加寒潮天气影响,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易发多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紧盯风险隐患,压实各方责任,狠抓工作落实,防范遏制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1月6日习近平对云南昭通市镇雄县山体滑坡作出重要指示


  要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这是近期发生的又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要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责,进行深刻反思。习近平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2024年1月24日习近平对江西新余店铺火灾作出重要指示



安全生产曝光台


我市公布三起

“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我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聚焦各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牢牢抓住“关键少数”,严格执行“一案双罚”,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督促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现对一批“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五河某包装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22日,五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五河县某包装有限公司将公司排烟管道安装项目进行了发包,车间内有电焊作业行为,现场有电焊机,焊枪上还夹有电焊条,该公司未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五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怀远县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行政处罚案


  2024年6月20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怀远县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龙某等3人未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调查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葛某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蚌埠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葛某某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蚌埠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20日,禹会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蚌埠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董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现场核查情况属实,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禹会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调查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禹会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蚌埠市防范工贸行业中毒窒息和触电事故二十条硬性举措


一、防范中毒窒息事故举措


  1、有毒岗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安全风险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2、有毒作业场所必须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淋浴和洗眼设施(服务半径不超过15m);


  3、有中毒窒息风险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药品,并定期校验;


  4、可能发生氨气、一氧化碳(含混合煤气)、氯气、硫化氢、二氧化硫、砷化氢、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必须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数据应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5、使用液态二氧化碳、液态氮、液态氩以及制氮间、氮气储罐间或二氧化碳储罐间等场所的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厂房内,必须设置固定式氧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必须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


  6、有毒物质的密闭系统必须使用有毒气体或毒性物质危害较大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应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措施,并设置排风和净化吸收装置,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


  7、有毒气体储存或供气场所附近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


  8、有毒作业场所必须设置警示线、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等,张贴风险告知牌,内含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责任人、联系电话等;


  9、企业应对剧毒化学品使用、储存和流向等情况进行逐项详细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法责令整改,并落实专人跟踪督促整改直至彻底消除隐患;


  10、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作业前必须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作业现场设置监护人员;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发生有限空间事故,不具备救援条件时,严禁盲目施救。


二、防范触电事故举措


  1、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上岗;加强一般从业人员防触电安全常识及触电应急处置措施培训;


  2、电工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必须熟悉作业环境,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进行电气作业时,使用的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必须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相适应;


  3、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和线路,必须由电工按操作规程要求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4、移动使用的电气设备设施,不得带电移动且必须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实行单机保护,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为电源线,跨路使用必须设置防护设施;


  5、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电缆沟、电缆导管、桥架、线槽、穿线管等方式规范敷设,严禁私拉乱接;


  6、临时照明设施电压不应大于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的电压不应大于12V;


  7、电气设备设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接地体可靠连接;接地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且严禁断线;


  8、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必须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识的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9、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气元件(含插座)必须规范安装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不得随意挂接其它用电设备,保持整洁;


  10、配电布置必须采用一机一闸一保护,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做可靠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采用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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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蚌埠日报社
融媒体记者:杨露露 整理
编辑:司从建 校检:袁玉柱

审核:李博

监制:王静
总监制:孟儒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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