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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校园餐”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社会共治作用,鼓励师生家长等社会公众和“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控制“校园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现就“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全市范围内的“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企业等。
对于举报下列“校园餐”违法行为,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
(一)“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含边角料)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
(四)“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五)“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六)“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七)“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八)“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未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九)“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十)“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的等级认定、实施等由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蚌埠市食品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人可拨打举报电话0552-12315或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12315”,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
1.鼓励“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内部化解制度,鼓励内部人员主动发现、积极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对查证属实的,应予以整改,并可视情给予一定奖励。
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3.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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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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