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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兄弟姐妹参与遗产继承的报道
那么兄弟姐妹到底有没有继承权?
什么时候有继承权?
兄弟姐妹参与遗产继承
有三种情形
下面由公证员为您举例说明
案例:小李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小李有一个姐姐、一个弟弟。小李去世后留有一套住宅房,且小李生前无遗嘱等。小李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参与继承,所以小李的姐姐和弟弟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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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例:10年前李先生英年早逝,留下一套和妻子刘女士共有的房改房,一直未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现房子面临征迁,刘女士本想继承手续应该很简单,因为李先生的继承人仅有妻子和独生女。不曾想,李先生的父亲老李在其后去世,老李生前未曾办理放弃李先生遗产手续,所以老李应继承的遗产转移给老李的其他子女,即李先生的兄弟姐妹。李先生兄弟姐妹六人,现仅有两位弟弟在世,其余三位姐姐均在老李后面去世,三个姐姐家共有六个孩子。由于没有及时办理继承手续,根据法律规定,老李生前没有放弃继承李先生遗产,老李去世后,会发生转继承情况,即老李合法继承人对李先生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这样就增加了继承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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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案例:赵先生不幸查出癌症晚期,自知时日不多,早年离婚后女儿随女方生活,现在基本没有联系。生病后一直都是妹妹照顾,他想将自己为数不多的存款留给妹妹,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不久后,赵先生去世,妹妹持死亡证明、遗嘱公证书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手续。因为生前订立遗嘱,存款按照遗嘱由妹妹继承,排除了女儿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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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从以上情况可知,通常情况下兄弟姐妹并不能参与继承,但如果您想就家庭的财产传承早些进行安排,可以结合自己情况、家庭情况、法律规定等进行规划,也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免费咨询。
市民朋友如有类似办理需求
可拨打如下电话咨询——
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咨询电话:
0552-7165809
公证处本部咨询电话:
0552-7165801、7165802、716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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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蚌埠众信公证处 作者:吴振坤
编辑:袁玉柱 校检:司从建
审核: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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