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定了《河南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农大研〔2024〕12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出台有何背景?普通全日制学士学位授予有什么变化?一起来看政策解读——
我校原实施细则已出台多年,近年来,《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出台,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对高等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研究修订并印发了新的《细则》。
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一)注重深入调研。《细则》修订工作启动以来,我们对全国所有涉农高校、省内十几所高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以及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文件初稿。同时,先后多次召开研讨会,进行讨论完善,并由校学位办征求了各个学院以及相关处室的意见,综合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形成了修订后的《细则》。
(二)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往年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映的痛点、难点问题,明确了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和申请学位的条件,规范学位授予程序,起草形成了《细则》。
(三)坚持数据驱动。教务处整理了2018-2024年7届46447名毕业生的毕业结论、学位授予、学位补授情况以及学生成绩的大量数据。以数据化、科学化的方式分析学校教育发展趋势,让文件修订从“经验主义”走向“数据主义”,从“实验科学”走向“数据科学”。
授予学位基本条件是什么?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我校接受教育,在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并达到下列水平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学程课程(含理论课程、实践课程以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其他毕业环节)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哪些情形不授予学士学位?
在学习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学程课程考核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 2.0。
(二)在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三)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五)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或者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
未获得学位如何补救?
(一)全学程课程考核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 2.0的毕业生,在毕业当年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录取为研究生,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结业学生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批、学校同意,返校重修相关未及格课程,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有哪些部分进行了调整?
(一)优化评价体系。
由全学程经重修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20学分及其以上者、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以结业证换取毕业文凭者这三项不授予学位条件取消,调整为全学程课程考核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的不授予学位。
调整原由:将过程导向转化为结果导向,将结果评价转化为过程评价,优化评价体系。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衡量学生学业质量的计算单位,是对学生全学程全部课程成绩的综合评价。省内外高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2.0作为学位授予条件的也较多,较以往的我校的重修学分总和更加科学。此调整意在督促和引导学生努力学习,即使是前期未能努力学习而影响到学位的学生,经过后期的刻苦学习,心之所向,行必能至,定能迎头赶上,顺利获得学士学位。
(二)坚持立德树人导向。
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进行了调整,仅限制处分期内不授予学位。
调整原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第五十七条规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两千多年前孔子提出“有教无类”的主张,《左氏春秋》指出“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此调整意在给予违规违纪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优化证书发放和查询。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标注,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在校期间报名辅修专业学习,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均达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发放主修毕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和标注辅修的主修学士学位证书。
调整原由: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第十四条规定: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在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可查询到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主修学士学位和辅修学士学位均可在学信网验证。另外自2024年起,学士学位信息可以在学信网查询验证的时间调整为学位证书颁发日期(学位证书上打印的日期)后一周以内。
(四)强化最长学习年限。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根据41号令要求,本次修订强化了最长学习年限,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基本学制为四或五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六或七年(基本学制为五年时,最长学习年限为七年),我校学士学位授予于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授予学士学位书面申请应于最长学习年限内提出,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不再受理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什么情况会撤销学士学位?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或有以下情形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应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处理。
(一)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二)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三)参与或组织代写、买卖学位论文。
(四)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须撤销学位的情形。
本次修订新增了哪些内容?
本次修订新增了荣誉学士学位。荣誉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由各学院制定并公布,学院荣誉学士学位人数不超过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 1%。
荣誉学士学位申请条件:(一)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情况,(二)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4.0及以上。(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90分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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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转自:河南农业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