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宣州机场
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
芜政〔2024〕106号
《芜湖宣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已经2024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4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宣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芜湖宣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芜湖宣州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芜湖宣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 芜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属地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气象、城市管理、无线电等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部门和机构参加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芜湖宣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影响净空或电磁环境保护的情况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不得从事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和活动,并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芜湖宣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净空保护工作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协商对接。
机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气象、体育、城市管理、无线电等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部门和机构备案。
芜湖宣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划定后,芜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净空保护区的宣传,并按规定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和净空保护区内张贴。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内部分区边界线等空间信息和管控要求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就机场总体规划净空管控内容协商一致后,由地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所涉及净空管控内容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并加强与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净空审核等净空保护要求,共同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第八条 在芜湖宣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的活动。
第九条 在芜湖宣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施放升空物体,不得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
第十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标准的要求。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
第十一条 芜湖宣州机场扩建通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的,由机场管理机构报所在地政府责令清除。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或其他主管部门在审批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前,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芜湖宣州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审批前需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申请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筑物、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筑物、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由机场管理机构确定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净空审核意见,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高度。
第十三条 净空保护区域内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进行管控。
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临时调整。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控,防止影响飞行安全。
第十五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
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物体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灯和标志的,业主人员或单位应当明确管理人,并保证其正常使用。飞行障碍灯、标志损坏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按规定为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或部门开展净空调查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检查芜湖宣州机场的净空状况:
(一)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疑似障碍物,应当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的,立即制止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应当采取临时调整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等安全管控措施,将相关措施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并报告相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
(二)净空巡视检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发现升空物体等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时,还应当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八条 芜湖宣州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进行驱赶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芜湖宣州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外、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做好管理工作,在放飞信鸽或者组织竞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芜湖宣州机场飞行安全。
第十九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确定芜湖宣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按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划定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并加强对芜湖宣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严格管理,排除辖区内电台对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责令使用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芜湖宣州机场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的活动。
在芜湖宣州机场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外,以芜湖宣州机场的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半径1000米的范围内和距芜湖宣州机场跑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设置、存放金属堆积物和种植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出书面意见。
禁止在以芜湖宣州机场中波导航台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半径500米以内架设1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二)半径150米以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架空金属线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半径120米以内修建高于8米的建筑物;
(四)半径50米以内修建高于3米的建筑物或者种植高于3米的树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芜湖宣州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巡检,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干扰情况。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在芜湖宣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机场所在地政府气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及机场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升空物体和空飘物防治,防止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充分评估空飘物对飞行安全的影响程度、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机场周边空飘物防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区域主要包括机场及邻近航道区域周边广场、公园、景区、公墓、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
相关政府和部门,应当在重点区域内依法禁止或限制销售和升放气球等行为,禁止或限制使用祭祀布(幡)进行祭祀等活动,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空飘物防治宣传教育,采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常态化开展净空保护宣传工作,在重点区域要设置警示牌或张贴宣传标语,对空飘物多发时段和重点人群要加大宣传力度。所在地政府应当在重点区域设置空飘物和净空违法行为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及时报告空飘物信息,形成群防群治良好局面。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从事建设活动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芜湖宣州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由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芜湖宣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芜湖宣州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划定的用以排除非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包括无线电台(站)保护区域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空飘物是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飘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风筝、孔明灯等的防治要求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宣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芜政〔2020〕4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本市此前发布的有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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