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三分钟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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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争议焦点是,宋思明向海藻支付30万元款项的性质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及赠与合同均非单方法律行为,其成立均需以双方合意为要件。宋思明向海藻支付30万元后,双方通过微信以对话方式交换了意思表示。海藻主动要求出具借条,但宋思明予以拒绝。因此,海藻表示的借贷的意思并未得到宋思明的认可,双方之间不能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必要的一致意思表示。宋思明所言“写200年”、“我不要你写借条”、“真要写借条你就备注个期限一万年吧”,实际表达了赠与的意思,海藻也以自身行为表示了接受,故而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且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赠与财产转移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不具备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虽然海藻曾在微信中表示“我已经力所能及的还你了,那三十万我现在真的没有,我也不是那种耍无赖的人,等房子卖了我第一时间会还给你的”,但在诉讼过程中又明确表示不愿意返还,宋思明在此后也曾表示“我还是那个话,以前作保证金,现在你若安好,我当试用金都愿意”,因此,宋思明、海藻双方在赠与之后虽对是否返还款项进行过协商,但未形成一致的意思,不能认定赠与法律关系已经解除。综合全案案情,宋思明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海藻同居,且在二人相识之初赠与海藻30万元,解除同居关系后又要求返还赠与的款项,其行为违背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日,宋思明向海藻转账支付30万元。2017年的8月6日,海藻通过微信曾经向宋思明发送借条的照片一份。该借条内容显示:
借款人:海藻,身份证号
出借人:宋思明,身份证号
因用于生意周转,于2017年8月2日,向出借人宋思明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圆整,支付方式为:手机银行转账,小写300000元,期限为二年,于2019年8月1日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海藻日期:2017年8月2日”海藻在发送完该借条后,表示“我这样写可以吗?等会去正式打印一份”。宋思明回答“不要”、“写200年”、“我不要你写借条”、“真要写借条你就备注个期限一万年吧”。
2018年1月,海藻通过微信表示:“我已经力所能及的还你了,那三十万我现在真的没有,我也不是那种耍无赖的人,等房子卖了我第一时间会还给你的”。
2018年3月24日,宋思明通过微信表示:“我还是那个话,以前作保证金,现在你若安好,我当试用金都愿意,只要能好好的我什么都愿意改,因为我真心的,春节回来那些天难过的都想杀了你,然后自杀死在你身边”。
针对双方提及的保证金,在法庭询问下,海藻解释为:其与宋思明曾同居,开始同居前宋思明声称已离婚,但未出示离婚证,宋思明承诺其确已离婚故主动支付了30万元,以此作为“恋爱保证金”。海藻还表示,其曾在收到30万元后主动将借条交给宋思明,宋思明没有收。宋思明陈述,其与海藻相识并同居过,后于2018年5月份离异。 二审法院另查明海藻表示双方在恋爱期间宋思明致其怀孕,宋思明则称不确定孩子是不是自己的,但认可曾陪海藻去做过流产手术。此外,海藻还向本院表示为平息此次纠纷,愿意返还宋思明150000元。 宋思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海藻偿还借款300000元;2、由海藻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宋思明全部诉讼请求。宋思明不服,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一、撤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7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二、海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宋思明支付150000元;三、驳回宋思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案 号
一审法院判决案号:(2018)苏0507民初3714号;
二审法院判决案号:(2018)苏05民终107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