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出支付令!这笔拖欠4年的物业费,交了!

政务   2024-11-15 16:31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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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物业费按时缴纳、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收支明细公布……一件件物业“小事”关系物业服务良性运转和广大小区业主切身利益。近日,丰泽法院公布一起涉物业费缴纳典型案例。一起来关注下。

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长期拖欠物业费业主主动履行缴费义务

物业费是业主享受物业服务的基础条件,也是物业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保障。但是,有些业主出于各种理由,不当拒绝或拖欠物业费,给物业管理带来了困难和麻烦。大家可能不知道,不交物业费不仅会影响小区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水平,还会给业主自身带来法律风险。

案情介绍

吴某系泉州某一高档小区别墅业主,自2020年1月开始长期拖欠物业费,时间长达4年之久。该套房产的建筑面积为560余平方米,拖欠物业费总额高达17余万元。物业公司多年催缴无果,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遂来到丰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咨询,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回被拖欠的物业费。

丰泽法院立案庭干警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向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释明以支付令的形式办理更为高效。该物业公司听取意见后,于2024年7月向丰泽法院申请向业主吴某发出支付令。承办法官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法定条件,遂依法及时向业主吴某发出支付令,督促吴某立即支付欠缴物业费。

为有效减少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对立,随后,丰泽法院立案庭干警又深入该小区,从法理、情理角度耐心向业主吴某释法析理,详细释明支付令的含义,告知业主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途径等。同时,就吴某拒交物业费的原因进行深入了解,对吴某的问题耐心细致解答,督促物业公司积极作为,切实解决吴某提出的实际困难。最终,业主吴某在收到支付令后已自动向物业公司支付15万元物业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物业费是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和公共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不当拒缴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支付令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途径,具有高效、便捷、成本低等优势特点。本案通过发出支付令的方式督促长期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主动履行缴费义务,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还降低了当事人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有效提升了拖欠物业费案件的解纷质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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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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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源:泉州中院

编辑:潘焱艳

一审:王志超

二审:庄伟莉

三审:周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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